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B、C当选;选项A、D属于决议不成立的情形。

2021年10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期间按年利率12%计息;逾期按年利率14%计息;借款方违约,须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承担日利率0.2‰的违约金(按360天计,折算为年违约金率为7.2%)。
为担保借款,甲公司将其中一商铺抵押给乙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另以现有的及其将有的原材料、产品、半成品为乙公司设定浮动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的董事王某为该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与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甲公司、王某与乙公司也并未约定担保权利行使的顺序。
2021年12月1日,甲公司将抵押商铺出租给丙公司,租期2年。借款期满,甲公司无力清偿乙公司的到期债务。乙公司调查发现,在抵押期间,甲公司用以设定浮动抵押的A产品被丁修理厂依法留置,B产品被戊公司以市场对价购买取得。
2022年5月1日,因债权实现纠纷,乙公司以甲公司、王某、丁修理厂、戊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如下:甲公司承担返还借款本息及违约金责任;就甲公司设定抵押的商铺、生产产品等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包括被丁修理厂留置及被戊公司购买的A、B生产成品;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甲公司抗辩:乙公司不得同时主张逾期利息与违约金。
王某抗辩如下:(1)乙公司应先行使抵押权;(2)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不成立。
丁修理厂主张:其留置权行使应优先于乙公司抵押权的行使。
戊公司主张:乙公司无权在其购买的B产品上行使抵押权。
已知,2021年10月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5.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有关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