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判断业务(2)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并说明理由。
判断业务(3)张某个人出租房屋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并说明理由。
计算业务(3)餐饮企业应缴纳的印花税。
计算业务(4)的销项税额。
计算业务(5)的销项税额。
计算业务(6)的销项税额。
计算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计算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
计算当期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答案解析
业务(2)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理由: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
理由: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以在对应的租赁期间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 10 万元,免征增值税。
业务(4)销项税额= 100×13% = 13(万元)。
注: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业务(5)销项税额=(10 - 6.82)×500 000÷(1 + 6%)×6%÷10 000 = 9(万元)。
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53×7% = 3.71(万元)。
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53×3% = 1.59(万元)。
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 53×2% = 1.06(万元)。

拓展练习
业务(2)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理由:对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业务(3)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理由: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视同销售,不征收增值税。
业务(6)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关税= 60×15% = 9(万元)。
业务(6)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60 + 9)÷(1 - 25%)×25% = 23(万元)。
业务(6)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60 + 9)÷(1 - 25%)×13% = 11.96(万元)。
业务(7)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理由: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当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2.6×5% = 1.63(万元)。
当月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32.6×3%=0.98(万元)。
当月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32.6×2%=0.65(万元)。

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缴增值税。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房地产项目。由于该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为 2016 年 2 月 25 日,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所以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1 750×(7% + 3% + 2%)= 210(万元)。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和按国家规定统一缴纳的契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9 000×(1 + 4%)= 9 360(万元)。
建成后公共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因此幼儿园的开发成本可以扣除,允许扣除的开发成本为 6 000 万元。
由于利息支出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 (9 360 + 6 000)×10% = 1 536(万元)。
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合计= 9 360 + 6 000 + 1 536 + 210 +(9 360 + 6 000)×20% = 20 178(万元)。
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建新房允许扣除的税金及附加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不含税收入= 36 750 - 1 750 = 35 000(万元)。
增值额= 35 000 - 20 178 = 14 822(万元)。
增值率= 14 822÷20 178×100% = 73.46%,适用税率 40%,速算扣除系数为 5%。
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14 822×40%-20 178×5%=4 919.9(万元)。

甲企业未缴纳房产税不正确。
理由: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甲企业房屋改建时间为 5 个月,应照章缴纳房产税。
业务(1)应缴纳的房产税= 4 000×(1 - 30%)×1.2%÷12×5 +(4 000 + 500)×(1 - 30%)×1.2%÷12×7 = 14 + 22.05 = 36.05(万元)。
业务(1)应调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36.05 万元。
①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
②业务(2)研发费用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 000 + 300 + 400)×75% = 4 275(万元)。
业务(3)应缴纳的印花税=(1 000 - 800)×0.3‰ = 0.06(万元)。
业务(3)应调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0.06 万元。
注:为了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业务(4)处理正确。
理由: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软件企业实际税负超 3% 的部分即征即退增值税属于不征税收入。业务(4)应调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800 万元。
业务(6)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200 - 2×1 000×6% = 80(万元)。
理由: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和税法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福利费限额= 21 000×14% = 2 940(万元),超过限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 000 - 2 940 = 1 060(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限额= 21 000×8% = 1 680(万元)。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职工培训费用可全额扣除,剩余部分未超过限额,不需要调整。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 21 000×2% = 420(万元),未超过限额,不需要调整。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共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 060 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 32 300 - 36.05 - 4 275 - 0.06 - 800 + 0.1 + 80 + 1 060 + 575 + 600 = 29 503.99(万元),甲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29 503.99×25% = 7 376(万元)。

关税完税价格=(200 + 30)×(1 + 0.3%)= 230.69(万元)。
关税应纳税额= 230.69×10% = 23.07(万元)。
应预缴的增值税= 110÷(1 + 9%)×3% = 3.03(万元)。
应预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03×7% = 0.21(万元)。
应扣缴增值税= 174÷(1 + 13%)×13% = 20.02(万元)。
注: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 ÷(1 +税率)× 税率。
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32.99×98% + 150 = 182.33(万元)。
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当月合计缴纳增值税= 110÷(1 + 9%)×9% + 39 - 182.33 - 3.03 =- 137.28 (万元)。

2021 年度应补缴的房产税= 650×(1 - 20%)×1.2% = 6.24(万元)。
2021 年度应补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1 000×30÷10 000 = 3(万元)。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 5 600×14% = 784(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920 - 784 = 136(万元)。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 5 600×2% = 112(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20 - 112 = 8 (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 5 600×8% = 448(万元),大于实际发生额 160 万元,无须调整。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合计数= 136 + 8 = 144 (万元)。
广告费扣除限额=(68 000 + 6 000)×15% = 11 10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1 300 - 11 100 = 200(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①= 660×60% = 396(万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②=(68 000 + 6 000)×5‰ = 370(万元),因此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为 370 万元,实际发生额为 660 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660 - 370 = 290(万元)。
向非居民企业借款支付利息费用扣除限额= 3 200×6%÷12×6 = 96(万元),实际发生额 130 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30 - 96 = 34(万元)。
注: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460×100% = 460(万元)。
注: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 在税前摊销。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70 + 150 = 220(万元)。
注:国债利息收入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技术转让所得= 2 300 - 1 400 = 900(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900 - 500)×25%×50% = 50(万元)。
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 610.76 + 46.71 + 144 + 200 + 290 + 34 - 460 - 220 - 900)×25% + 50 = 486.37(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486.37 - 240 = 246.3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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