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计算业务(1)应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计算业务(2)的出口退税额。
计算业务(3)在不动产所在地应预缴的增值税和应预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计算业务(4)应扣缴的增值税。
计算业务(4)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
计算业务(5)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计算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计算当月合计缴纳的增值税。

答案解析
关税完税价格=(200 + 30)×(1 + 0.3%)= 230.69(万元)。
关税应纳税额= 230.69×10% = 23.07(万元)。
应预缴的增值税= 110÷(1 + 9%)×3% = 3.03(万元)。
应预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03×7% = 0.21(万元)。
应扣缴增值税= 174÷(1 + 13%)×13% = 20.02(万元)。
注: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 ÷(1 +税率)× 税率。
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32.99×98% + 150 = 182.33(万元)。
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当月合计缴纳增值税= 110÷(1 + 9%)×9% + 39 - 182.33 - 3.03 =- 137.28 (万元)。

拓展练习
业务(2)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理由:对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业务(3)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理由: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视同销售,不征收增值税。
业务(6)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关税= 60×15% = 9(万元)。
业务(6)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60 + 9)÷(1 - 25%)×25% = 23(万元)。
业务(6)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60 + 9)÷(1 - 25%)×13% = 11.96(万元)。
业务(7)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理由: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当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2.6×5% = 1.63(万元)。
当月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32.6×3%=0.98(万元)。
当月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32.6×2%=0.65(万元)。

业务(2)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理由: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
理由: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以在对应的租赁期间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 10 万元,免征增值税。
业务(4)销项税额= 100×13% = 13(万元)。
注: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业务(5)销项税额=(10 - 6.82)×500 000÷(1 + 6%)×6%÷10 000 = 9(万元)。
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53×7% = 3.71(万元)。
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53×3% = 1.59(万元)。
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 53×2% = 1.06(万元)。

业务(1)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发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
应补缴的购置环节印花税= 30×0.3‰ = 0.009(万元)。
应补缴的处置环节印花税= 10×0.3‰ = 0.003(万元)。
应补缴的处置环节的增值税= 10×13% = 1.3(万元)。
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1.3×7% = 0.091(万元)。
应补缴的教育费附加= 1.3×3% = 0.039(万元)。
对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50%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务(1)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0 - 0.009 - 0.003 - 0.091 - 0.039 = 9.858(万元)。
业务(2)企业处理不正确。
理由: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属于财政性资金,但企业没有对其单独核算,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支付残疾职工的工资可以 100% 加计扣除,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50 万元。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 2 000×14% = 280(万元),超过限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00 - 280 = 20(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 2 000×8% = 160(万元),超过限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00 - 160 = 40(万元)。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 2 000×2% = 40(万元),未超过限额,不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业务(3)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0 + 40 - 50 = 10(万元)。
业务招待费限额 1 = 10 000×5‰= 50(万元);限额 2 = 200×60% = 120(万元)。
超过限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00 - 50 = 150(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 10 000×15% = 1 500(万元)。
当年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 000 万元,其中 200 万元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予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00 万元,同时调减上年度结转未扣除广告费 100 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00 - 100 = 100(万元)。
业务(4)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50 + 100 = 250(万元)。
企业可以适用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 15% 税率或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政策。
2021 年度为企业获利年度的第三年,按照“两免三减半”政策的税率为 12.5%,低于地区优惠税率 15%,因此选择按照“两免三减半”政策税负更低。
应纳税所得额= 2 190 + 9.858 - 50 + 20 + 40 + 150 + 100 + 4 = 2 463.858(万元)。
应纳税额= 2 463.858×12.5% = 307.98(万元)。

甲企业未缴纳房产税不正确。
理由: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甲企业房屋改建时间为 5 个月,应照章缴纳房产税。
业务(1)应缴纳的房产税= 4 000×(1 - 30%)×1.2%÷12×5 +(4 000 + 500)×(1 - 30%)×1.2%÷12×7 = 14 + 22.05 = 36.05(万元)。
业务(1)应调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36.05 万元。
①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
②业务(2)研发费用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 000 + 300 + 400)×75% = 4 275(万元)。
业务(3)应缴纳的印花税=(1 000 - 800)×0.3‰ = 0.06(万元)。
业务(3)应调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0.06 万元。
注:为了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业务(4)处理正确。
理由: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软件企业实际税负超 3% 的部分即征即退增值税属于不征税收入。业务(4)应调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800 万元。
业务(6)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200 - 2×1 000×6% = 80(万元)。
理由: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和税法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福利费限额= 21 000×14% = 2 940(万元),超过限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 000 - 2 940 = 1 060(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限额= 21 000×8% = 1 680(万元)。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职工培训费用可全额扣除,剩余部分未超过限额,不需要调整。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 21 000×2% = 420(万元),未超过限额,不需要调整。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共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 060 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 32 300 - 36.05 - 4 275 - 0.06 - 800 + 0.1 + 80 + 1 060 + 575 + 600 = 29 503.99(万元),甲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29 503.99×25% = 7 376(万元)。

关税完税价格= 640 000 + 42 000 + 38 000 = 720 000(元)。
业务(1)应缴纳的进口关税= 720 000×12% = 86 400(元)。
业务(2)应代扣代缴的预提所得税=1 000 000÷(1+6%)×10%=94 339.62(元)。
当月增值税进项税额= 104 832 + 1 440 + 56 603.77 + 26 000 + 650 = 189 525.77(元)。
当月增值税销项税额= 4 000 000×13% = 520 000(元)。
注: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销售额无论是否开具发票,都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应纳税额= 520 000 - 189 525.77 = 330 474.23(元)。
增值税实际税负的3% = 4 000 000×3% = 120 000(元),小于增值税应纳税额。
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330 474.23 - 210 474.23 = 120 000(元)。
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30 474.23×7% = 23 133.20(元)。
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330 474.23×3% = 9 914.23(元)。
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 330 474.23×2% = 6 609.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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