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增值税。
判断业务(3)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并说明理由。
计算业务(4)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2022 年应缴纳的车船税。
判断业务(5)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并说明理由。
判断业务(6)能否抵扣进项税额,并说明理由。
计算 5 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计算 5 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计算 5 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答案解析
业务(2)应缴纳的增值税=(515 - 200)÷(1 + 5%)×5% = 15(万元)。
注: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业务(4)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39.55÷(1 + 13%)×10% = 3.5(万元)。
业务(4)2022 年应纳的车船税= 480÷12×8 = 320(元)。
注: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以发票电子信息中的不含增值税价作为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
业务(6)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理由: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航空电子行程单的,可以扣除进项税额。
5 月可抵扣进项税额= 39.55÷(1 + 13%)×13% +(4.8 + 0.65)÷(1 + 9%)×9% + 24 = 29(万元)。
注:计算航空旅客运输的进项税额时需包括燃油附加费。
5月可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29×10%=2.9(万元)。
5月应缴纳的增值税=54+15-29-2.9=37.1(万元)。
5 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7.1×7% = 2.597(万元)。
5 月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37.1×3% = 1.113(万元)。
5 月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 37.1×2% = 0.742(万元)。

拓展练习
业务(2)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理由:对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业务(3)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理由: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视同销售,不征收增值税。
业务(6)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关税= 60×15% = 9(万元)。
业务(6)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60 + 9)÷(1 - 25%)×25% = 23(万元)。
业务(6)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60 + 9)÷(1 - 25%)×13% = 11.96(万元)。
业务(7)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理由: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当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2.6×5% = 1.63(万元)。
当月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32.6×3%=0.98(万元)。
当月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32.6×2%=0.65(万元)。

业务(1)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发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
应补缴的购置环节印花税= 30×0.3‰ = 0.009(万元)。
应补缴的处置环节印花税= 10×0.3‰ = 0.003(万元)。
应补缴的处置环节的增值税= 10×13% = 1.3(万元)。
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1.3×7% = 0.091(万元)。
应补缴的教育费附加= 1.3×3% = 0.039(万元)。
对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50%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务(1)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0 - 0.009 - 0.003 - 0.091 - 0.039 = 9.858(万元)。
业务(2)企业处理不正确。
理由: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属于财政性资金,但企业没有对其单独核算,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支付残疾职工的工资可以 100% 加计扣除,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50 万元。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 2 000×14% = 280(万元),超过限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00 - 280 = 20(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 2 000×8% = 160(万元),超过限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00 - 160 = 40(万元)。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 2 000×2% = 40(万元),未超过限额,不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业务(3)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0 + 40 - 50 = 10(万元)。
业务招待费限额 1 = 10 000×5‰= 50(万元);限额 2 = 200×60% = 120(万元)。
超过限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00 - 50 = 150(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 10 000×15% = 1 500(万元)。
当年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 000 万元,其中 200 万元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予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00 万元,同时调减上年度结转未扣除广告费 100 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00 - 100 = 100(万元)。
业务(4)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50 + 100 = 250(万元)。
企业可以适用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 15% 税率或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政策。
2021 年度为企业获利年度的第三年,按照“两免三减半”政策的税率为 12.5%,低于地区优惠税率 15%,因此选择按照“两免三减半”政策税负更低。
应纳税所得额= 2 190 + 9.858 - 50 + 20 + 40 + 150 + 100 + 4 = 2 463.858(万元)。
应纳税额= 2 463.858×12.5% = 307.98(万元)。

关税完税价格=(200 + 30)×(1 + 0.3%)= 230.69(万元)。
关税应纳税额= 230.69×10% = 23.07(万元)。
应预缴的增值税= 110÷(1 + 9%)×3% = 3.03(万元)。
应预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03×7% = 0.21(万元)。
应扣缴增值税= 174÷(1 + 13%)×13% = 20.02(万元)。
注: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 ÷(1 +税率)× 税率。
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32.99×98% + 150 = 182.33(万元)。
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当月合计缴纳增值税= 110÷(1 + 9%)×9% + 39 - 182.33 - 3.03 =- 137.28 (万元)。

关税完税价格= 640 000 + 42 000 + 38 000 = 720 000(元)。
业务(1)应缴纳的进口关税= 720 000×12% = 86 400(元)。
业务(2)应代扣代缴的预提所得税=1 000 000÷(1+6%)×10%=94 339.62(元)。
当月增值税进项税额= 104 832 + 1 440 + 56 603.77 + 26 000 + 650 = 189 525.77(元)。
当月增值税销项税额= 4 000 000×13% = 520 000(元)。
注: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销售额无论是否开具发票,都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应纳税额= 520 000 - 189 525.77 = 330 474.23(元)。
增值税实际税负的3% = 4 000 000×3% = 120 000(元),小于增值税应纳税额。
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330 474.23 - 210 474.23 = 120 000(元)。
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30 474.23×7% = 23 133.20(元)。
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330 474.23×3% = 9 914.23(元)。
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 330 474.23×2% = 6 609.48(元)。

2021 年度应补缴的房产税= 650×(1 - 20%)×1.2% = 6.24(万元)。
2021 年度应补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1 000×30÷10 000 = 3(万元)。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 5 600×14% = 784(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920 - 784 = 136(万元)。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 5 600×2% = 112(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20 - 112 = 8 (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 5 600×8% = 448(万元),大于实际发生额 160 万元,无须调整。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合计数= 136 + 8 = 144 (万元)。
广告费扣除限额=(68 000 + 6 000)×15% = 11 10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1 300 - 11 100 = 200(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①= 660×60% = 396(万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②=(68 000 + 6 000)×5‰ = 370(万元),因此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为 370 万元,实际发生额为 660 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660 - 370 = 290(万元)。
向非居民企业借款支付利息费用扣除限额= 3 200×6%÷12×6 = 96(万元),实际发生额 130 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30 - 96 = 34(万元)。
注: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460×100% = 460(万元)。
注: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 在税前摊销。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70 + 150 = 220(万元)。
注:国债利息收入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技术转让所得= 2 300 - 1 400 = 900(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900 - 500)×25%×50% = 50(万元)。
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 610.76 + 46.71 + 144 + 200 + 290 + 34 - 460 - 220 - 900)×25% + 50 = 486.37(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486.37 - 240 = 246.3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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