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1)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比如一份合同不考虑另外一份合同的对价的情况下将会发生亏损,选项 A 不当选;
(2)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比如一份合同违约,将影响另外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选项 B 当选;
(3)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构成本准则规定的单项履约义务,选项 C 当选。
综上所述,选项 D 不当选,未考虑相关适用条件。

乙公司应在履约的各个期间确认收入。 理由:乙公司在属于甲公司的土地上为甲公司建造 A 酒店 2 期项目,在 A 酒店 2 期项目建 造过程中甲公司有权修改其设计方案,如甲公司终止合同,A 酒店 2 期项目已建造的部分归甲公司所有;如果工程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乙公司应按实际损失支付赔偿款,在建造过 程中甲公司能够控制乙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该履约义务为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2017 年年末的履约进度= 3 600÷12 000×100% = 30%;
2017 年度应确认收入= 16 000×30% = 4 800(万元);
2018 年年末的履约进度= 10 800÷18 000×100% = 60%;
2018 年应确认的收入= 16 000×60% - 4 800 = 4 800(万元);
2019 年应确认的收入= 16 000 - 4 800 - 4 800 = 6 400(万元)。
①乙公司 2018 年与履行合同义务相关的会计分录:
借:合同履约成本 (10 800 - 3 600)7 200
贷:原材料 (7 200×60%)4 320
应付职工薪酬 (7 200×40%)2 880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4 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 8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7 200
贷:合同履约成本 7 200
借:应收账款 5 600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5 600
借:银行存款 5 500
贷:应收账款 5 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 000 - 16 000)×(1 - 10 800÷18 000)]800
贷:预计负债 800
② 2018 年 12 月 31 日,“合同结算”科目的余额为贷方 800(4 800 + 5 600 - 16 000×10 800÷18 000)万元,表明乙公司已经与甲公司结算但尚未履行履约义务的金额为800万元,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合同负债”列示,列示金额为 8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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