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答案解析
选项C,本期售出商品虽未收到货款,但是取得了收取款项的权利,故在权责发生制下,属于本期的收入。

拓展练习
国债利息收入在税法上属于免税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作纳税调减;税收滞纳金在税法上不允许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作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800+10-20=790(万元),当期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790×25%=197.5(万元);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初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初余额)=(50-40)-(20-30)=20(万元);则甲公司2025年的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197.5+20=217.5(万元)。

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67 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 800
借: 主营业务成本 50 000
贷:库存商品 50 000

履约进度按照已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履约进度=9 000÷(9 000+41 000)×100%=18%,所以应确认的收入=80 000×18%=14 400(元)。

甲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故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计入存货采购成本。故该批原材料成本=20 000+2 600+1 500=24 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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