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二节 票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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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质押背书的款式与转让背书基本相同,但是必须记载“质押”(或者“设质”“担保”)字样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假如未做该记载,则形式上构成转让背书。选项A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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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乙公司签章是被伪造的,不承担票据责任,乙公司财务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也不承担票据责任,但要承担民法上的赔偿责任,选项A、B错误;丙是善意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故丙公司(有背书转让的票据行为)承担票据责任,甲(有出票行为)公司承担票据责任,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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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D
答案解析: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后,除了以公示催告程序证明自己的票据权利外,还可以提起普通民事诉讼来实现其权利,选项A当选;失票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选项B不当选;付款人在收到通知书前已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止付,选项C不当选;申请挂失止付的当事人,必须在申请之前已经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起诉,或者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起诉,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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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根据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本题中是“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而没有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所以未构成票据质押,乙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承兑人可以拒绝付款,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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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D
答案解析:如果付款人明知提示付款人并非票据权利人(“恶意”),或者虽然并非明知,但是进行一般的审查即可获知持票人并非票据权利人,却没有进行审查或者经过审查而没有发现(“重大过失”),而向持票人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即票据关系并不因此而消灭,选项A、D当选。如果付款人不知道提示付款人并非票据权利人,并且是“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的错误付款”,那么付款人的付款行为与一般的付款具有相同的效力,即全部票据关系均消灭,选项B当选。付款人对于票据权利的真实性问题,并无实质审查的义务,只有形式审查的义务,选项C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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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支票应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丙公司虽然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但在出票日起6个月内,持票人仍然可以要求出票人承担票据责任,选项A当选;支票是见票即付,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并非支票无效,选项B不当选;支票的金额可以授权持票人补记,选项C不当选;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支票,付款人可以拒付,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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