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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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1)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但不能提出和解申请,选项A不当选;(2)担保债权人享有破产申请权,选项B不当选;(3)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但一般认为其不享有重整申请权,选项C不当选,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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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D
答案解析:破产原因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也就是说当债务人存在下列两种情形之一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资不抵债)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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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D
答案解析:
(1)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和解只有债务人可以提出,选项A不当选;(2)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但一般认为其不享有重整申请权,选项B不当选;(3)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选项C当选;(4)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时,国务院金融监督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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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1)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2)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3)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选项C当选; (4)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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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C
答案解析:(1)甲公司管理人自收到乙公司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予以答复,视为解除合同,乙公司无须继续履行合同,选项A当选,选项B不当选;(2)只有当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时,乙公司才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选项C当选;(3)甲公司管理人依法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乙公司可以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但是申报的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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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1)视为解除合同的情形: ①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 2 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视为解除合同;②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 30 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选项A不当选; ③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选项C当选; (2)管理人无权选择解除的合同:①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但符合破产撤销权规定的除外,选项D不当选;②保险公司破产时,尚未履行完毕的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 ③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如出租房屋),原则上不得解除。 在变价财产时,房屋可以带租约出售,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选项B不当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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