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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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1)企业职工享有破产重整的申请权,破产企业的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多数决议通过,选项A不当选;(2)税务机关和社保机构享有破产清算申请权,没有重整和和解的申请权,选项C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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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D
答案解析:破产原因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也就是说当债务人存在下列两种情形之一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资不抵债)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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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根据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所在地是指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题中,甲公司为债务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B市,因此该破产案件应由B市人民法院管辖,选项B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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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1)只要债务人的任何一个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能得到清偿,其每一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本题中,乙公司已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作为债权人之一的A银行,有权提出破产申请,选项A、D不当选,选项C当选。(2)根据规定,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选项B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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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1)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2)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3)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选项C当选; (4)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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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B,C,D
答案解析:(1)破产申请受理后,由管理人决定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是否继续履行,选项A当选;(2)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的,视为解除合同,选项B当选;(3)前项规定仅是要限制管理人的合同选择履行权,即超过通知的法定期限,管理人即丧失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选择权,但此后双方均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合同仍可继续履行,选项C当选;(4)管理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有权要求管理人再提供担保,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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