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即与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关系不受基础关系的影响。因此,产生票据的基础关系(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或无效,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选项B当选。



2024年3月1日,甲公司给乙公司签发了一张100万元的汇票(纸质)以支付货款,A银行为承兑人,B公司为甲公司的保证人,保证合同约定,B公司就甲公司对乙公司承担的票据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B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有关保证事项,亦未签章。
乙公司把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丙公司,用于支付货款,在背书时,乙公司在汇票背面第一个背书栏内签章,并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但是在汇票背书人栏内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直接将该汇票交付给丙公司。丙公司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在背书栏内注明“工程验收合格后即付款”。之后工程发生严重质量问题。
在丙公司与丁公司发生工程纠纷期间,丁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知情的戊公司以支付广告费。汇票到期后,戊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银行账户内金额不足为由拒绝支付票款;戊公司遂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以乙公司在汇票背书人栏内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支付票款;戊公司遂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丙公司以丁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为由,对戊公司的追索予以拒绝。
要求: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拒绝戊公司追索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在纸质商业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乙公司)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丁公司、戊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其他票据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甲公司)仍应当对持票人(戊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该理由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在本题中,由于戊公司明知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仍受让票据,丙公司可以以其与丁公司之间的工程纠纷为由进行抗辩。

甲有限责任公司 2024 年发生下列事项:
(1)3 月 1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总价款 100 万元;甲公司在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支付定金 30 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乙公司于合同签订后1 个月内交付全部货物;甲公司于乙公司交付货物后 10 日内支付全部货款。3 月 8 日,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 30 万元定金。
(2)4 月 1 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的租赁合同到期,但丙公司尚未支付 30 万元到期租金。4月 30 日,因欠丁公司的债务到期,甲公司将其对丙公司的 30 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
(3)甲公司为树立公司正面形象,参加社会公益事业,5 月 4 日承诺将在 10 天内向当地图书馆捐赠 10 万元购买青少年读物。但直至 5 月 30 日,尚未履行承诺。后甲公司因扩大生产线急需资金周转,欲撤销该赠与。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有效定金数额应为20万元。根据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甲公司无权撤销赠与。根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