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补贴中,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范围的是( )。
根据我国目前个人收入的构成情况,《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一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包括: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
李四在甲公司工作了8年,2021年10月与该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150000元。甲公司所在地上年平均工资为49000元。李四的补偿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150000-49000×3=3000(元),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应纳税额=3000×3%=90(元)。
对个人代销彩票取得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适用的所得项目是( )。
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选项D,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张某在某市投资兴办了甲、乙两家个人独资企业,均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依照税收法规,张某选择在甲企业扣除投资人基本减除费用。2021年甲、乙两家企业经营情况如下:
(1)甲企业为涂料销售企业,年终决算前账面销售收入1200000元,利润30000元,在其利润计算过程中的成本费用包括支付张某每月工资10000元、一次支付女儿舞蹈培训费10000元,除此之外发生的一些生活费用和企业生产经营费用共计30000元混合在一起,难以分清。招待费10000元,计提存货跌价准备6000元。年终决算时发现漏计含税收入61800元和漏记对应的一批涂料成本含税价34800元,进行了账务调整。
(2)乙企业为咨询服务企业,因核算不健全,税务机关对其采用核定征税的方法,确定其成本费用支出额为210000元,要求其按30%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
(其他相关资料:张某没有综合所得;假定汇算清缴时,张某提交了承担其独生女教育费用和赡养60岁以上父母的凭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①调整收入补缴增值税=61800÷(1+3%)×3%=60000×3%=1800(元)
②补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1800×(7%+3%+2%)=216(元)
③张某工资不得税前扣除,只能做基本费用扣除,则调增应税所得金额=10000×12-5000×12=60000(元)
④支付张某女儿舞蹈培训费10000元属于生活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⑤生活费用和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的,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⑥招待费的60%=10000×60%=6000(元)
销售收入的0.5%=(1200000+60000)×0.5%=6300(元)
招待费超支调增应税所得金额=10000-6000=4000(元)
⑦存货跌价准备不得税前扣除。
⑧漏记购进的一批材料34800元,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全额计入成本。
⑨甲企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0000+60000-34800-216+60000+10000+30000+4000+6000=164984(元)
甲企业全年应预缴个人所得税=164984×20%-10500=22496.8(元)。
乙企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10000÷(1-30%)×30%=90000(元)
乙企业全年应预缴个人所得税=90000×10%-1500=7500(元)。
①汇总应纳税所得额=164984+90000-24000-12000=218984(元)
②汇总应纳税额=218984×20%-10500=33296.8(元)
③甲企业应纳税额=33296.8×164984÷(164984+90000)=21544.25(元)
甲企业应退税=22496.8-21544.25=952.55(元)
④乙企业应纳税额=33296.8×90000÷(164984+90000)=11752.55(元)
乙企业应补税=11752.55-7500=4252.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