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公司拒绝戊公司追索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在纸质商业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乙公司)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丁公司、戊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其他票据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甲公司)仍应当对持票人(戊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该理由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在本题中,由于戊公司明知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仍受让票据,丙公司可以以其与丁公司之间的工程纠纷为由进行抗辩。

持续信息披露,是指证券上市交易过程中发行人、上市公司对证券上市交易及与证券交易有关的信息进行持续的披露。该类信息披露文件主要有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选项B当选。选项A、C、D是上市公司首次信息披露的文件。

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甲、乙都是在变造之前签章,丙无法辨别变造前还是变造后,视同变造前签章,因此甲、乙、丙对变造之前的金额承担责任,丁是在变造后签章,对变造后的金额承担责任,选项A当选。
【知识链接】
票据的变造
票据变造 | 界定 |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 |
责任 | 在变造之前签章 | 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 | |
在变造之后签章 | 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 ||
无法辨别 | 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


电子商业汇票追索权发生的实质要件包括:(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2)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3)承兑人因违法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电子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示付款被拒付的,因票据尚未到期,不得因拒付行使追索权。选项 A、B、C当选。

根据证券发行价格与证券票面金额之间的关系,证券发行可以分为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选项 B、C、D 当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