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机床一台,价格为300万元。同时,丙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一份内容为“丙公司愿为甲公司应付乙公司300万元机货款承担保证责任”的保函,并加盖了公司公章。之后,由于市场变化,甲、乙公司双方协商同意将机床价格变更为350万元,但未通知丙公司。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机床后,甲公司无力按期支付货款,乙公司遂要求丙公司代为清偿。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丙公司出具保函是其单方行为,因此保证不成立
  • B.丙公司应在300万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C.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
  • D.丙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适用6个月的短期诉讼时效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本题来源:《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模拟试卷(二) 点击去做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选项A,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选项B,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的变更,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选项C,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选项D,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是不同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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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适用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 A.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 B.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处罚
  • C.对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 D.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的处罚案件,税务机关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选项B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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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于2023年5月1日交货,乙于同年6月1日付款。4月25日甲正准备向乙交货时,听说乙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面临破产。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的情况下,甲停止了向乙交货。关于甲的做法,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 A.甲可以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 B.乙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 C.乙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 D.甲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如果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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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作为卖方在2022年12月3日向乙公司交付一套机器设备,总价款为100万元,乙公司每月支付20万元,在支付完全部价款之前,甲公司保留该套设备的所有权,乙公司支付了80万元后未再支付,2023年2月,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与乙公司的合同,关于该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因乙公司未依约支付价款的,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害,管理人有权取回该机器设备
  • B.出卖人的管理人可以直接解除合同
  • C.即便乙公司未支付剩余20万元价款,管理人也不能主张取回机器设备,只能依法主张乙公司继续支付价款,以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D.破产受理后,所有权保留条款失效,机器设备交付时视为所有权转移,乙公司应支付剩余价款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原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买受人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管理人依法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因上述原因未能取回标的物,出卖人管理人依法主张买受人继续支付价款、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由于乙公司支付的价款达到了总价款的75%以上(80万元>75万元),不得主张取回,只能要求乙公司继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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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下列有关融资租赁合同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 A.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 B.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应该由出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 C.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的,出租人对第三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 D.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期届满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 E.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答案解析
答案: D,E
答案解析:选项A,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与出租人都不享有任意解除权;选项B,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选项C,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的,出租人对第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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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单选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应当指定辩护的是(  )。

  • A.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
  • B.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
  • C.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 D.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盲、聋、哑人;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选项B)

(3)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提示】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和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选项A)

(2)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选项D)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选项C)

(4)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5)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选项B属于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当选。选项A、C、D,属于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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