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本题来源:第三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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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选项A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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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属于采购人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选项D当选。
【知识链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①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③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④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⑤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⑥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⑦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⑧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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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1)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选项A不当选;(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乙公司)确定资质等级,选项C不当选;(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选项D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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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选项A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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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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