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同意变更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而管理层又不允许继续执行原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执行以下措施:(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解除审计业务约定;(2) 确定是否有约定义务或其他义务向治理层、所有者或监管机构等报告该事项;选项B当选。为避免引起报告使用者的误解,对审阅业务出具的报告中不应提及原审计业务和在原审计业务中已执行的程序,选项C当选。只有将审计业务变更为执行商定程序业务,注册会计师才可在报告中提及已执行的程序,选项D当选。




修改重要性水平的情形有: (1)审计过程中情况发生重大变化;(2)获取新信息; (3)通过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经营的了解发生变化(选项C当选)。

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修改审计业务约定书或提醒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注意现有的业务约定条款的情形有8种:(1) 有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误解审计目标和范围;(2) 需要修改约定条款或增加特别条款;(3) 被审计单位高级管理人员近期发生变动(选项D当选) ;(4) 被审计单位所有权发生重大变动 ;(5) 被审计单位业务的性质或规模发生重大变化(选项C当选) ;(6) 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变化;(7) 编制财务报表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发生变更;(8) 其他报告要求发生变化。

注册会计师不能通过不合理地人为调整重要性水平以降低审计风险,选项B当选。由于存在下列原因,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修改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和特定交易类别、账户余额或披露的重要性水平(如适用):(1)审计过程中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决定处置被审计单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选项A不当选);(2)获取新信息(选项D不当选);(3)通过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经营的了解发生变化。例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实际财务成果与最初确定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时使用的预期本期财务报表成果相比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则需要修改重要性(选项C不当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