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无力偿债时,一般保证责任如何履行?流程是什么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法定的先诉抗辩权。这意味着当债务人无力偿债时,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保证人还钱,而必须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且只有在“穷尽对债务人的法律追索手段仍不能清偿”后,才能向保证人主张。
其核心流程和法律要点如下:
1.核心前提:穷尽对债务人的执行
根据《民法典》第687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仍不能履行”的认定标准:通常是指法院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完毕(如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简称“终本”裁定)后,债务仍未得到清偿的状态。
2.具体履行流程
债权人要实现一般保证责任,通常需要按以下步骤操作:
第一步:起诉/仲裁债务人
债权人需先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并取得生效的法律文书(判决书或裁决书)。
第二步: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
债权人持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法院会查控债务人的房产、存款、股权等资产并进行处置。
第三步:取得“执行不能”的证明
当法院经调查未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法院会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终本裁定)。这份裁定书是证明“债务人无力偿债”的关键法律文件。
第四步:主张保证人承担责任
拿到终本裁定后,债权人即可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此时,保证人不能再行使先诉抗辩权拒绝还款。如果保证人拒绝,债权人可以起诉保证人,或若此前已一并起诉(见下文),则直接申请追加执行保证人。
3.特殊情形:是否可以一并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6条:
① 债权人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除非有先诉抗辩权消灭的例外情形)。
② 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法院可以受理。但在判决主文中会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实务提示:一并起诉可以提高效率,但在执行阶段,法院仍会先执行债务人,拿到终本裁定后,才能继续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4.先诉抗辩权消灭的例外(可直接找保证人)
在以下特殊情况下,债权人无需经过上述“审判+执行债务人”的流程,可直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民法典》第687条第2款):
①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②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③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④ 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免责声明:本文为会计政策解读、考试指南及实务案例分享,不替代官方文件或执业建议。因政策时效性及实务差异,请以财政部最新文件及专业判断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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