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托收承付结算定义
托收承付是指收款人根据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付款人验单或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其法律依据主要为《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2号)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等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之间的商品交易及劳务供应款项结算。
二、托收承付结算适用范围与条件
适用主体:
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或经银行审查同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个人、个体工商户及非商品交易款项(如代销、寄销)不得使用。
金额限制:
每笔起点金额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可降至1千元)。
合同要求:
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使用托收承付结算。
三、托收承付结算操作流程(以收款人视角为例)
发货与委托:
收款人按合同发货后,填写“托收承付凭证”,附货运单据(如铁路运单、发票等),提交开户银行办理托收。
银行审核:
银行审查合同与单据的真实性,确认无误后寄递凭证至付款人开户行。
付款人验单/验货:
验单付款:付款期为3天(从银行发出通知次日算起),付款人需核对单据与合同是否一致。
验货付款:付款期为10天(需在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付款人需实际验收货物。
承付或拒付:
若付款人无异议,银行划款至收款人账户;若拒付,需在承付期内出具书面理由(如货物不符、计算错误等)。
四、风险防范与实务案例
常见风险:
单据不符风险:某企业因发票金额与合同不一致被拒付,导致资金链紧张。
欺诈风险:伪造货运单据骗取货款,需通过银行严格审核合同真实性规避。
防范措施:
合同条款需明确货物规格、付款条件及争议解决机制。
选择信用良好的合作方,并通过银行信用评级辅助决策。
五、与其他结算方式的对比
与信用证对比:托收承付无银行信用担保,依赖付款人信用;信用证则通过银行承诺付款,安全性更高但费用较高。
与电汇对比:托收承付需银行介入审核,流程较长;电汇由付款人主动发起,时效性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