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农产品销售开具的免税发票,购买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一、政策依据与核心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等文件规定:
免税范围: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抵扣规则:购买方取得免税农产品销售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可按发票注明的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财税〔2017〕37号第一条)。
例外情形:
若购买方用于生产税率为13%的货物(如深加工食品),可加计1%抵扣(即合计10%)。
非自产农产品(如批发零售环节)开具的免税发票不得抵扣。
二、操作流程与会计分录
1. 发票类型要求:
农业生产者开具的免税普通发票(发票备注栏需注明“自产农产品”)。
收购企业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需备案并填写卖方身份信息)。
2. 抵扣计算示例:
某食品厂购入自产苹果,发票金额10万元,则:
可抵扣进项税额 = 100,000 × 9% = 9,000元
若用于生产13%税率的果酱,可加计1%:100,000 × 1% = 1,000元(合计10,000元)。
3. 会计分录:
采购时:
借:原材料 9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加计抵扣时(需月末结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00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1,000
三、风险提示与注意事项
1.发票合规性:
必须为农业生产者直接开具,中间商转售的免税发票无效。
发票需注明“自产农产品”及销售方身份信息(如农户身份证号、合作社名称)。
2.税务稽查重点:
税务机关会核查采购真实性(如物流单据、付款凭证、生产记录)。
虚开农产品发票将面临进项转出、补税及罚款。
3.特殊行业限制:
餐饮企业购入免税农产品不得抵扣。
四、延伸建议
政策动态:关注财政部关于农产品加计扣除比例的调整。
账务管理:建议单独设置“农产品进项抵扣台账”,留存采购合同、检测报告等备查。
免责声明:本文为会计政策解读、考试指南及实务案例分享,不替代官方文件或执业建议。因政策时效性及实务差异,请以财政部最新文件及专业判断为准。
我也想问老师
赶快去提问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