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起,这些税费新规开始施行
随着2025年9月的到来,一系列税费新规正式落地,能感受到这些新规带来的影响。这些政策的调整,旨在优化税收结构、促进特定行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下面让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施行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有关事项。
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1.“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自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按季纳税期末新增的,第二季度,下同)其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
3.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不符合第二项规定的,可以按照第三项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施行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5部门进一步丰富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明确具体操作办法,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
参加人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个人养老金:
1、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出国(境)定居;
4、申请领取个人养老金之日前12个月内,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5、申请领取个人养老金之日前2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12个月的;
6、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符合领取条件的参加人,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等渠道提出申请,也可以向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核实参加人领取申请,并将核实结果及时上传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由信息平台通过申请渠道反馈给参加人。
核实通过的,信息平台将个人养老金账户变更为领取状态,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根据参加人选定的方式,按照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代扣代缴税款后,将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划转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核实不通过的,信息平台将原因通过申请渠道反馈参加人。
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39号)
以上就是关于“2025年9月起,这些税费新规开始施行”的全部内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及时了解并适应这些变化,依规纳税,充分享受政策带来的利好。更多会计实操相关知识点,欢迎到之了课堂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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