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破产抵销权?破产抵销权的行使程序与方式有哪些
财务人员在日常业务开展的过程中,可能会接触到破产抵销权这方面的内容。建议对相关的内容进行深入了解,有助于自身工作开展。那么,到底什么是破产抵销权?破产抵销权的行使程序与方式有哪些?下面,之了君给大家具体分析一下。

一、什么是破产抵销权?
破产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不依破产程序,向管理人主张以其对债务人的债权与自己所负的债务进行相互抵销的权利。
各国破产法均对抵销权有所规定,例如日本破产法第98条规定:“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的当时对破产人负担债务者,可不依破产程序而为抵销。”美国联邦破产法第553条也规定了抵销制度,旨在使互负债务的债权人得到更公平的清偿。
在我国,破产抵销权的明确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该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二、破产抵销权的行使程序与方式有哪些?
破产抵销权的行使需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具体参考如下:
1. 行使主体:单向行权
破产抵销权以债权人单方行使为原则,管理人不得主动提出抵销。管理人的法定职责是维护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若由管理人主动发起抵销,会导致破产财产减少,使单一债权人获得优先清偿,从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利益。但有一个例外:如果抵销行为能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管理人可以主动抵销。
2. 行使期间:把握最优行权时间
现行《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未统一规定破产抵销权的绝对截止时间,但实务中通常要求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前”主张。各地高院结合审判实践出台了相关指引:
北京高院:抵销权需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行使;
广东高院:放宽至上述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前行使;
上海高院:采取相对宽松的标准,允许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前行使抵销。
3. 行使方式:书面主张与异议处理规则
破产抵销权属于形成权,行使方式具备严格的要式性。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必须向管理人提交书面抵销主张,明确列明双方债权债务金额、证据材料及抵销范围等核心内容。
抵销生效时间:管理人收到债权人提出的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后,经审查无异议的,抵销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异议处理:如果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者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正当理由逾期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若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管理人的诉讼请求,该抵销依然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4. 特别注意:禁止抵销的情形(权利滥用限制)
为防止恶意逃废债或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了三种不得抵销的情形: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因法律规定或破产申请1年前发生的原因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因法律规定或破产申请1年前发生的原因除外)
破产抵销权的含义以及破产抵销权的行使程序与方式,之了君已经给大家初步讲解清楚了。如果说还有什么其他疑问的话,建议大家可以选择通过之了课堂来解决。同步也可以进行培训,不断提升自己的会计实操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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