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吃透代位权!理清适用情形、行使规则与考试考点
代位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债的保全制度,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或相关从权利。会计人可能会在日常考证中接触到关于代位权的内容,接下来,之了君就给大家介绍一下适用情形、行使规则与考试考点!

一、代位权的适用情形
代位权的核心在于债权人因债务人“消极不作为”而影响自身债权实现时,可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其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代位权的客体范围非常广泛,不仅包括合同债权,还涵盖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偿还请求权、物权及物上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抵销权、让与权、受领清偿权等纯粹财产权利,以及抵押权等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二、代位权的行使规则
代位权的行使必须严格遵循法定条件。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这里的“怠于行使”在法律上有严格界定,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相对人主张权利。仅仅是私下口头催讨或发函,仍会被认定为怠于行使。再次,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了损害。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三、代位权的考试核心考点
在各类考试中,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重中之重,考生需牢记以下四点:
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第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第三,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第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主要包括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金、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此外,还有两个极易考查的实务与程序考点:
一是管辖规则。代位权诉讼由被告(即次债务人或相对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是直接受偿规则。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义务,而不是先还给债务人再转交。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关于代位权的重要知识点信息,之了君已经给大家全面梳理完毕。如果说对于这方面的一些内容还存在什么其他疑问的话,建议大家可以选择直接到之了课堂来进行咨询,老师会给大家进行详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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