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抵销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破产抵销权禁止转让吗
《破产法》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那么,大家是否了解,破产抵销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破产抵销权禁止转让吗?接下来,之了君就针对这个情况给大家详细讲解一番,希望给大家一些实用的参考。

一、破产抵销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破产抵销权的行使条件参考如下:
1、破产抵销权应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到破产程序终结前的期间内行使;
2、有破产抵销权的债权人应依破产程序申报债权;
3、破产债权人行使抵销权后,超出抵销额以外的债务仍然存在。
破产程序开始后,债权人对破产债务人的债权可分为三种:
1.破产债权;
2.共益债权和共益费用;
3.除斥债权。
二、破产抵销权禁止转让吗?
破产抵销权本身不可单独转让,但作为债权的从权利可随主债权一并转移;若转让行为旨在规避《企业破产法》第 40 条禁止抵销情形(如受理后受让债权、明知破产而负债等),则该抵销主张将被认定无效。
法律禁止抵销的三种典型情形(含转让后仍禁抵销)
1、受理后受让债权: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禁止抵销;
2、明知破产而负债:债权人已知破产事实,对债务人新负担债务(法定或一年前原因除外),禁止抵销;
3、明知破产而取得债权: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破产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法定或一年前原因除外),禁止抵销。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所列不得抵销情形的债权人,主张以其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与债务人对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抵销,管理人以存在第四十条情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以抵销的债权大于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财产价值的除外。
破产抵销权的行使条件以及破产抵销权是否禁止转让这方面的一些内容,之了君已经给大家初步分析完毕了。与此同时,还有很多的注意事项和细节,也值得大家去不断学习和了解。如果还想要拓展自己更多的知识面,建议大家可以到之了课堂来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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