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财产可主张别除权?别除权与优先受偿权有何区别
会计人在日常工作中,可能会接触到别除权和优先受偿权这方面的知识点信息。建议大家日常空余时间可以多多去了解学习一下,例如,哪些财产可主张别除权?别除权与优先受偿权有何区别?接下来,之了君就针对这些问题给大家详细解答一下。

一、哪些财产可主张别除权?
别除权是破产程序中特有的优先受偿权,其行使需以“针对破产人特定财产的合法担保物权”为基础,可主张别除权的财产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核心适用财产类型
1.抵押财产:如破产人用于抵押担保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等,需已办理抵押登记(不动产)或完成公示(动产);
2.质押财产:如破产人交付债权人占有的存单、股权、知识产权等动产或权利质押标的;
3.留置财产:如债权人因加工承揽、运输、保管等合同关系合法占有且与债权对应的破产人财产(如修理厂留置的故障车辆);
4.特殊法定财产:少数法定特别优先权对应的财产(如船舶优先权指向的船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指向的工程房产),需有明确法律规定且针对破产人特定财产。
(二)行使别除权的关键要件
1.担保物权(或法定特别优先权)合法有效,且设立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
2.权利指向“破产人自身的特定财产”,若担保财产为第三人所有(如第三人以房产为破产人债务抵押),不适用别除权,债权人可向第三人主张担保责任;
3.已依法申报债权,并提交担保物权成立的证明材料(如抵押合同、质押登记证明、留置凭证等);
4.重整程序中需暂停行使,除非获得管理人或法院同意;破产清算程序中,向管理人提出优先受偿请求,由管理人处置担保财产后分配价款。
二、别除权与优先受偿权的核心区别
优先受偿权是广义法律概念,指债权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别除权是优先受偿权在破产程序中的特殊细分类型,仅针对破产人特定财产的担保物权,核心区别如下:
对比维度 | 别除权 | 优先受偿权(广义) |
适用场景 | 仅限定于破产程序(清算、重整、和解) | 涵盖破产程序、普通民事执行、债务清偿等所有场景 |
权利基础 | 仅针对破产人特定财产的担保物权(或法定特别优先权) | 包括担保物权、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工资、税款、建设工程价款等法定/约定优先权 |
受偿对象 | 破产人的特定财产(担保物) | 可针对债务人全部财产(如破产费用)或特定财产(如别除权) |
行使限制 | 受破产程序约束(需申报债权、经管理人/法院配合) | 普通场景中可直接主张(如执行程序中优先受偿),破产场景中按对应规则行使 |
三、关键注意事项
1.别除权人不得自行处置担保财产,需通过破产管理人或法院实现优先受偿,否则可能构成侵权;
2.若担保财产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未受偿部分转为普通破产债权,按破产清偿顺序受偿;
3.优先受偿权的“优先级”: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别除权>职工工资/医疗补助>税款>普通破产债权,需注意不同优先权的清偿顺序差异。
以上就是可主张别除权的财产范围及核心要件,以及别除权与优先受偿权的本质区别。若在实操中遇到担保物权认定、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权行使等问题,可随时前往之了课堂咨询,专业团队将为你提供针对性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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