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复评和修复的区别在哪?一文看明白
日常工作中,会计人经常会碰到一些“长得很像”的税收名词,如纳税信用复评和修复,准确的区分它们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那么,纳税信用复评和修复的区别在哪?今天,之了君就带大家来了解!
纳税信用复评和修复的区别在哪?
(一)适用情形
1. 纳税信用复评
适用于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认为部分纳税信用指标扣分或直接判级有误或属于非自身原因导致,而采取的一种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
2. 纳税信用修复
适用于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年度评价结果无异议,纳税人发生了失信行为并且主动纠正、消除不良影响后向税务机关申请恢复其纳税信用的情形。
注意:纳税信用修复的前提是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年度评价结果无异议,如有异议,应先进行纳税信用复评后再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二)指标范围
1. 纳税信用复评范围
纳税人可对自身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指标提出异议。
2. 纳税信用修复范围
(三)申请时限不同
1. 纳税信用复评
纳税人应当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任意时间申请复评,即结果发布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
注:在纳税信息评价结果发布前,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2. 纳税信用修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第二条规定:
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且失信行为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申请恢复纳税信用。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但失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系统自动采集修复信息、计算修复加分。
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失信行为纠正情况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态,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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