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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4-11-29 14:13:228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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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题目做题思路是怎么做的,完全没有头绪。公式用的都是乱七八糟的?? 同学你好,这类题按固定步骤走就不会乱哦: 1. 先算加工费(直接人工、制造费用)对应的在产品约当产量:先算各工序完工率=(前工序累计工时定额+本工序工时定额×50%)÷单位产品总工时定额×100%,再用各工序在产品数量×对应完工率,加总得到加工费的在产品约当产量。 2. 区分不同成本项目的分配口径: 直接材料:原材料生产开始时一次投入的,在产品按100%计算约当产量,直接用实际在产品数量参与分配即可。 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用第1步算出的加工费约当产量参与分配。 3. 分成本项目算分配率:某项目分配率=(月初该项目费用+本月发生该项目费用)÷(完工产品数量+对应口径的在产品约当产量)。 4. 分别计算完工产品、在产品负担的各项目费用,汇总得到对应总成本即可。 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小亚老师 2026-09-20 16:49 35次浏览 属于政府公开案件是什么意思? 同学你好,你提到的表述完整应为“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它是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中法定可适用简易程序的三类情形之一,指的是围绕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事宜产生行政争议,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只要这类第一审案件同时满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前提,法院就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小王老师 2026-09-20 16:25 22次浏览 为什么不记债务清偿损益 同学你好,关于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的净收益是否计入债务清偿损益,要区分核算场景判断:1. 若属于正常经营期间的债务重组,确实不计入债务清偿损益:以非金融资产(不含长期股权投资)偿债的,无需区分资产处置和债务重组损益,差额计入“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若以长期股权投资/金融工具偿债,差额计入“投资收益”,两类情况都不通过债务清偿损益核算。2. 若属于破产清算期间的业务,则需要计入债务清偿损益:破产清算有专门的核算规则,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产生的净收益,应通过“债务清偿净损益”科目核算,不属于其他收益的核算范围,因此本题(考查破产清算会计处理)中选项B当选。你疑惑的“不记债务清偿损益”的说法,是针对普通债务重组场景的规则,和本题的破产清算场景适用规则不同哦。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利利老师 2026-09-20 16:25 17次浏览 独立董事就算是雇佣 得到的报酬也属于 劳务报酬是吗?除非兼独董 同学你好,这个说法是不成立的哦。 独立董事取得报酬的个税税目判定,核心看是否在该公司(含关联公司)存在任职、受雇关系: 1. 若个人仅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不在该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属于独立提供劳务取得所得,对应报酬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税,比如题目中的王先生仅受聘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未在该公司任职,支付报酬时就按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税。 2. 若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独立董事的,取得的董事费需要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燕子老师 2026-09-20 15:43 31次浏览 第4问中,王某为什么是不用缴纳个税,这个股票是26年3月行权,2026年4月派发现金股利,不是不满一年吗? 同学你好~你对持股不满1年的判断是准确的,王某2026年3月行权取得股票,2026年4月取得股利时持股期限确实不满1年,此时无需缴纳个税的依据是: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后续转让该股票时,再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从行权日到转让日的实际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完成税款划缴:1. 若持股满1年再转让,该笔股息红利免征个税;2. 若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转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计税;3. 若持股1个月以内(含1个月)转让,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税。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穆易老师 2026-09-20 15:42 26次浏览 这道题会计分录怎么写的?? 同学你好,本题采用总额法核算与日常活动相关的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各环节会计分录如下: 1. 2021年3月15日收到补助款 借:银行存款 50 贷:递延收益 50 2. 2021年4月26日购入环保设备 借:固定资产 272 贷:银行存款 272 3. 2021年5月至2024年12月持有期间,每月计提折旧、摊销递延收益: 月折旧额=272÷8÷12≈2.83万元,月递延收益摊销额=50÷8÷12≈0.52万元 每月分录: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 2.83 贷:累计折旧 2.83 借:递延收益 0.52 贷:其他收益 0.52 截至2024年12月,累计计提折旧124.67万元,累计摊销递延收益22.92万元,剩余未摊销递延收益27.08万元。 4. 2024年12月设备毁损: ① 结转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借:固定资产清理 147.33 累计折旧 124.67 贷:固定资产 272 ② 取得变价收入 借:银行存款 2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 ③ 结转清理净损失及剩余递延收益 借:营业外支出 100.25 递延收益 27.08 贷:固定资产清理 127.33 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晓晓老师 2026-09-20 15:42 1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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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 D选项不应该是减半征收么 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是分阶段执行的: 第一阶段(免征):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第二阶段(减半):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因此,题目中“2025年10月”购买20万元的新能源汽车,正好处于第一阶段的免征期内。 “如同学针对上述解释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随时进行追问或重新提问。” 专业指导-媛媛老师 2026-07-21 22:18 187次浏览 精华 请问按份共有人处置,是要经过三分之二的同意,对吧,这两个题目是不是矛盾? 同学,注意区分转让的是按份共有人的财产“份额”,还是转让的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前者无须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后者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专业指导-小燚老师 2026-07-21 09:55 45次浏览 精华 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怎么区分 实际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这类损失是实实在在发生的,例如企业将使用过的汽车对外销售产生的损失,或者按照公允价值转让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 。 法定资产损失,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税收相关文件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这类损失的判定核心在于是否符合税法及会计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而非资产是否发生实际的物理损耗或转让行为 答疑老师大熊老师 2026-07-15 10:54 34次浏览 精华 老师,您好,刚才是会计93,税法是113,然后调减20,而这个会计是60,税法是12,为什么也要调减48? 会计扣得少,税法让扣得多,调减(因为你要把少扣的那部分补扣回来,从而减少交税基数)。 会计扣得多,税法不让扣那么多,调增(因为你要把多扣的那部分加回来,从而增加交税基数)。 1. 第一个案例(捐赠):这是支出类业务 情况:企业做了一笔捐赠。 会计处理:记了93万的支出(利润减少了93万)。 税法态度:税务局说这笔捐赠值113万,你应该按113万来算支出(利润应该减少113万)。 矛盾点:会计只减少了93万利润,税法认为应该减少113万。 调整逻辑:既然税法允许你多扣除20万成本,那就意味着你要少交税。为了让利润基数变小,必须减去这20万。 支出类差异,税法 > 会计,调减。 2. 第二个案例(对外投资):这是收入/所得类业务 情况:企业拿资产去投资,相当于把资产卖了换股权,产生了增值收益(所得)。 会计处理:会计很激进,当年一次性确认了60万的收益(利润增加了60万)。 税法态度:税务局给了个优惠政策(分期纳税),说这60万不用今年全交,分5年交,今年只认12万的收益(利润只增加12万)。 矛盾点:会计账上已经加了60万利润,但税法今年只让你加12万。 调整逻辑:会计利润里包含了60万的收益。 税法说:“慢着,今年只能算12万。” 那多出来的48万得从会计利润里剔除出去,等到以后年份再慢慢加回来。 既然是从现在的利润里剔除或拿走,那就是减法。第二到第5年每年再调增12万。 专业指导-小亚老师 2026-07-16 11:49 50次浏览 精华 450-150是什么意思,解析不理解 题目里的研发费用合计 450 万元,其中包含委托境外个人的研发费用 50 万元和委托境外公司的 100 万元,这部分不属于可加计扣除的范围(委托境外个人研发不能加计扣除),所以: 450 万元(总研发费用) - 50 万元(委托境外个人) - 100 万元(委托境外公司未调整部分) = 300 万元(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 再加上委托境外公司研发费用的 80%(100×80%=80 万元),得到加计扣除的基数 380 万元。 专业指导-燕子老师 2026-03-26 16:40 68次浏览 精华 这一题不理解 你好同学! A选项 合同违约金属于经营性支出,不属于行政罚款。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违约金,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B选项 税收滞纳金属于国家强制征收的惩罚性款项,税法明确规定其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账上扣除了 2 万元,汇算清缴时必须调增2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 C选项 税法对商誉的处理有特殊规定:外购商誉只有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才允许扣除其成本。日常经营中,企业自行在成本费用中摊销的商誉金额,税法不认可,必须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D选项 高新技术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为8%,职工培训费包含在“职工教育经费”总额中。除非题目明确指出该企业属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这类企业的职工培训费可全额扣除),否则一般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超过部分需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题目未说明是特殊软件企业,因此不能认定为“全额扣除” E选项 研发费用总额610万元中,包含了其他相关费用70万元。税法规定,其他相关费用的扣除限额 =(人员人工 + 直接投入 + 折旧摊销等)×10%/(1-10%) 因此可扣除的研发基数为160+280+100=540万元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540×10%/(1−10%)=60 万元 实际发生70万元,只能按60万元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因此,实际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总额为 (540+60)×100%=600万元,应调减600万元,而非610万元 如收到老师回复后仍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同学随时追问哦~ 专业指导-穆易老师 2026-03-26 11:01 4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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