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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4-09-26 14:32:049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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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为啥一会儿有规章,一会儿没有规章,分不清啊 同学你好,咱们可以按不同场景区分规章的适用规则哦: 1. 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场景:根据规定,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因此税务行政许可委托实施的除外条款包含规章是符合要求的。 2. 行政许可收费(含实施、监督检查收费)场景:这块对行政机关收费有严格限制,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有权设定收费的例外规定,规章没有相应权限,因此这类场景的除外规定不含规章。 你可以简单记忆:委托放权的门槛相对低,规章可以作为例外依据;收费事项管理严格,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例外哦。 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晓晓老师 2026-10-09 15:42 13次浏览 这个23*9%的进项税为什么从材料成本中扣除?这个进项不应该是从销项里扣除吗? 同学你好呀~这两个处理并不冲突哦。首先你说的“进项税额从销项里扣除”是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规则,这笔23×9%的进项确实是可以用来抵扣销项税的。而我们计算烟叶成本时扣除这笔进项,是因为按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需要计入采购资产的成本,所以烟叶的实际成本为“购进总支出(买价、价外补贴、烟叶税)减去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用这个成本作为委托加工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的基数,是符合规则的。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小茜老师 2026-10-09 15:41 20次浏览 此处出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属于不经常发生的交易,也属于判断免税起征点的销售额么 同学你好,即使是不经常发生的出售不动产的销售额,也属于判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起征点的销售额范畴哦。 根据规定,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判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销售额口径为:发生所有应税交易取得的销售额,按规定可以差额扣除相关价款的,以扣除后的不含税余额作为判定依据,和季度3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比较。本题中出售门面房的差额后不含税销售额,需要纳入总销售额参与起征点判定哦。 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小茜老师 2026-10-09 15:38 17次浏览 这道题是怎么做的???公式也不是这个?? 销售收入: 预计 2024 年度销售收入下降 15%。 2024 年销售收入 = 2000 * (1 - 15%) = 2000 *85% = 1700 万元。 盈利能力保持不变: 即 2024 年的销售净利率仍为 10%。 2024 年净利润 = 2024 年销售收入*销售净利率 = 1700*10% = 170 万元。 股利政策保持不变: 即 2024 年的留存收益率仍为 60%。 企业留存收益项目 2024 年可提供的资金金额,实际上就是 2024 年当年增加的留存收益(即当年净利润中留存下来的部分)。 2024 年留存收益可提供的资金金额 = 2024 年净利润*留存收益率 = 170*60% = 102 万元。 专业指导-大熊老师 2026-10-09 14:29 29次浏览 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权,债权人应当根据重新议定的合同现金流量变化情况,重新计算该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并将相关利得和损失计入投资收益科目。这句话到底是什么意思??举个例子?? 意思解析:债权人原债权是摊余成本计量,债务重组修改还款条款、没有终止确认债权,用原实际利率把新约定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算出新账面余额;新旧账面余额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例子: 债权人持有一笔债权,账面余额 1000 万,原实际利率 5%。 债务人财务困难,双方修改条款:不用立刻还 1000 万,2 年后一次性归还 920 万,不改变原实际利率 5%。 1. 计算新债权现值(新账面余额):920/(1+5%)² = 834.47 万元 2. 原账面余额:1000 万元 3. 差额 = 834.47-1000 = -165.53 万元(损失) 分录: 借:投资收益 165.53 贷:债权投资 165.53 “如同学针对上述解释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随时进行追问或重新提问。” 专业指导-媛媛老师 2026-10-09 14:25 20次浏览 老师,判断季度销售额,能扣除不动产吗?这道题,为什么不可以呢? 同学,早上好呀! 同学查到的2023 年第 1 号文件已经全文废止了哈。 最新的增值税表述是第二张图片哦,没有剔除不动产的相关表述了哈。 深耕自有收获,努力终有回报,祝您顺利通过考试哈,加油哦! 专业指导-红红老师 2026-10-09 14:24 2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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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 D选项不应该是减半征收么 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是分阶段执行的: 第一阶段(免征):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第二阶段(减半):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因此,题目中“2025年10月”购买20万元的新能源汽车,正好处于第一阶段的免征期内。 “如同学针对上述解释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随时进行追问或重新提问。” 专业指导-媛媛老师 2026-07-21 22:18 249次浏览 精华 请问按份共有人处置,是要经过三分之二的同意,对吧,这两个题目是不是矛盾? 同学,注意区分转让的是按份共有人的财产“份额”,还是转让的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前者无须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后者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专业指导-小燚老师 2026-07-21 09:55 56次浏览 精华 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怎么区分 实际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这类损失是实实在在发生的,例如企业将使用过的汽车对外销售产生的损失,或者按照公允价值转让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 。 法定资产损失,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税收相关文件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这类损失的判定核心在于是否符合税法及会计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而非资产是否发生实际的物理损耗或转让行为 答疑老师大熊老师 2026-07-15 10:54 37次浏览 精华 老师,您好,刚才是会计93,税法是113,然后调减20,而这个会计是60,税法是12,为什么也要调减48? 会计扣得少,税法让扣得多,调减(因为你要把少扣的那部分补扣回来,从而减少交税基数)。 会计扣得多,税法不让扣那么多,调增(因为你要把多扣的那部分加回来,从而增加交税基数)。 1. 第一个案例(捐赠):这是支出类业务 情况:企业做了一笔捐赠。 会计处理:记了93万的支出(利润减少了93万)。 税法态度:税务局说这笔捐赠值113万,你应该按113万来算支出(利润应该减少113万)。 矛盾点:会计只减少了93万利润,税法认为应该减少113万。 调整逻辑:既然税法允许你多扣除20万成本,那就意味着你要少交税。为了让利润基数变小,必须减去这20万。 支出类差异,税法 > 会计,调减。 2. 第二个案例(对外投资):这是收入/所得类业务 情况:企业拿资产去投资,相当于把资产卖了换股权,产生了增值收益(所得)。 会计处理:会计很激进,当年一次性确认了60万的收益(利润增加了60万)。 税法态度:税务局给了个优惠政策(分期纳税),说这60万不用今年全交,分5年交,今年只认12万的收益(利润只增加12万)。 矛盾点:会计账上已经加了60万利润,但税法今年只让你加12万。 调整逻辑:会计利润里包含了60万的收益。 税法说:“慢着,今年只能算12万。” 那多出来的48万得从会计利润里剔除出去,等到以后年份再慢慢加回来。 既然是从现在的利润里剔除或拿走,那就是减法。第二到第5年每年再调增12万。 专业指导-小亚老师 2026-07-16 11:49 60次浏览 精华 450-150是什么意思,解析不理解 题目里的研发费用合计 450 万元,其中包含委托境外个人的研发费用 50 万元和委托境外公司的 100 万元,这部分不属于可加计扣除的范围(委托境外个人研发不能加计扣除),所以: 450 万元(总研发费用) - 50 万元(委托境外个人) - 100 万元(委托境外公司未调整部分) = 300 万元(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 再加上委托境外公司研发费用的 80%(100×80%=80 万元),得到加计扣除的基数 380 万元。 专业指导-燕子老师 2026-03-26 16:40 71次浏览 精华 这一题不理解 你好同学! A选项 合同违约金属于经营性支出,不属于行政罚款。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违约金,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B选项 税收滞纳金属于国家强制征收的惩罚性款项,税法明确规定其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账上扣除了 2 万元,汇算清缴时必须调增2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 C选项 税法对商誉的处理有特殊规定:外购商誉只有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才允许扣除其成本。日常经营中,企业自行在成本费用中摊销的商誉金额,税法不认可,必须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D选项 高新技术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为8%,职工培训费包含在“职工教育经费”总额中。除非题目明确指出该企业属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这类企业的职工培训费可全额扣除),否则一般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超过部分需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题目未说明是特殊软件企业,因此不能认定为“全额扣除” E选项 研发费用总额610万元中,包含了其他相关费用70万元。税法规定,其他相关费用的扣除限额 =(人员人工 + 直接投入 + 折旧摊销等)×10%/(1-10%) 因此可扣除的研发基数为160+280+100=540万元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540×10%/(1−10%)=60 万元 实际发生70万元,只能按60万元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因此,实际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总额为 (540+60)×100%=600万元,应调减600万元,而非610万元 如收到老师回复后仍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同学随时追问哦~ 专业指导-穆易老师 2026-03-26 11:01 4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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