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答疑中心 / 详情
发布于2024-09-06 11:53:24146次浏览
相关问题讨论
请问最后为什么是加58.62呢 你好同学! 它是甲国境外股息所得的税收抵免限额。按照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规则,企业实际应纳税额的计算逻辑为:境内所得应纳税额 + 境外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抵免限额) - 境外已缴纳的可抵免税额,本质是对境外所得补缴境内外税率差对应的税款 具体来说,甲国取得的 200 万股息是 A 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额(未扣预提税),需先还原为境外税前应纳税所得额:200÷(1-12%)≈227.27 万元;根据规定,除另有规定外,计算境外抵免限额统一适用 25% 的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因此甲国抵免限额 = 227.27×25%≈56.82 万元,这部分是该笔境外所得按我国税法本应缴纳的税额,需要先计入应纳税总额,再减去境外实际已缴纳的 47.27 万元,最终体现为境外所得在境内补缴的税款差额 如收到老师回复后仍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同学随时追问~ 专业指导-穆易老师 2026-10-23 14:23 18次浏览 本题 调增的500万,是因为 会计做账损失500万,但是税法不认,所以要调增500,再加上税法确认的应纳所得税额1500,共计2000万,可以这么理解吗 同学你好,你的理解是正确的哦。咱们可以拆分逻辑验证:首先,会计上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8000万元(6000万投资成本+2000万损益调整),转让取得7500万时确认了500万投资损失,这部分损失会减少当年会计利润,但税法仅认可初始投资成本6000万作为计税基础,不认可权益法下的账面损益调整,因此这500万损失税法不予承认,需要先调增500万。其次,税法上该项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500万减6000万,即1500万的转让所得,这部分所得会计上并未确认,需要再调增1500万。两部分合计纳税调增2000万,和你的推导逻辑一致。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小茜老师 2026-10-23 14:23 14次浏览 6伙食补助费,7.年货.过节.节假日物资,组织职工旅游会计上可以记福利费吗?劳动保护费记制造费用?税法上6和7记什么 同学你好,相关处理规则梳理如下:会计核算方面:伙食补助费、年货、过节费、节假日物资、组织职工旅游的支出,会计上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科目。劳动保护费若属于生产车间为生产人员发生的,是可以计入制造费用科目的,其他部门发生的劳保费可对应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税法规定方面:你提到的伙食补助费、年货、过节费、节假日物资、组织职工旅游支出,不属于税法认可的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不得在工资薪金总额14%的限额内扣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做纳税调整。另外企业发生的合理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据实税前扣除。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小亚老师 2026-10-23 14:22 18次浏览 这个位置为什么不用把周某的工资24万调增呢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的工资薪金,本身就不能税前扣除,题目给的62万已经是调整完业主工资之后算出的应税经营所得,所以这里不需要再次调增。 如果同学还有什么不懂的地方,欢迎同学随时追问哟 专业指导-燕子老师 2026-10-23 14:21 21次浏览 不是收入额4150和4000比吗, 你好同学! 不是直接用租金收入 4150 元和 4000 元做比较,要先从租金收入里扣除租赁环节缴纳的相关税费,再扣除每月最高 800 元的修缮费用,用扣除这两项之后的余额去和 4000 元比对,来判定是减除 800 元法定费用还是减除 20% 的费用 这道题里 4150 元的月租金,扣除分摊的税费、再扣除 800 元修缮费后,剩余金额已经低于 4000 元,因此可以再减除 800 元的法定费用,最后按个人出租住房 10% 的优惠税率计算个税 如收到老师回复后仍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同学随时追问~ 专业指导-穆易老师 2026-10-23 14:21 21次浏览 老师好,同样的原材料的入账,唐老师和尚老师的方法是不一样的 同学你好呀,这两道题的处理都是符合存货采购成本核算规定的,核心逻辑都是**不合理损耗对应的相关支出不得计入存货入账价值,需要从总支出中剔除**,两者计算方式的差异是因为不合理损耗对应的成本范围不同哦:尚公司的题目中,不合理损耗发生在运输途中,买价、运费、装卸费、保险费都是为采购100吨原材料发生的共同支出,不合理损耗的4%对应分摊了上述所有支出,因此需要将这些共同支出整体乘以(1-不合理损耗率),剔除不合理部分对应的成本。唐朝公司的题目中,不合理损耗同样发生在运输环节,但40万元的入库前挑选整理费,是运输完成后对实际入库存货进行整理发生的支出,不合理损耗的部分已经在运输环节灭失,不会进入挑选整理环节,因此这部分费用无需分摊扣除不合理损耗,直接全额计入入账价值即可。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利利老师 2026-10-23 14:19 22次浏览
相关精华答疑
精华 D选项不应该是减半征收么 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是分阶段执行的: 第一阶段(免征):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第二阶段(减半):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因此,题目中“2025年10月”购买20万元的新能源汽车,正好处于第一阶段的免征期内。 “如同学针对上述解释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随时进行追问或重新提问。” 专业指导-媛媛老师 2026-07-21 22:18 308次浏览 精华 请问按份共有人处置,是要经过三分之二的同意,对吧,这两个题目是不是矛盾? 同学,注意区分转让的是按份共有人的财产“份额”,还是转让的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前者无须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后者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专业指导-小燚老师 2026-07-21 09:55 64次浏览 精华 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怎么区分 实际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这类损失是实实在在发生的,例如企业将使用过的汽车对外销售产生的损失,或者按照公允价值转让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 。 法定资产损失,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税收相关文件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这类损失的判定核心在于是否符合税法及会计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而非资产是否发生实际的物理损耗或转让行为 答疑老师大熊老师 2026-07-15 10:54 45次浏览 精华 老师,您好,刚才是会计93,税法是113,然后调减20,而这个会计是60,税法是12,为什么也要调减48? 会计扣得少,税法让扣得多,调减(因为你要把少扣的那部分补扣回来,从而减少交税基数)。 会计扣得多,税法不让扣那么多,调增(因为你要把多扣的那部分加回来,从而增加交税基数)。 1. 第一个案例(捐赠):这是支出类业务 情况:企业做了一笔捐赠。 会计处理:记了93万的支出(利润减少了93万)。 税法态度:税务局说这笔捐赠值113万,你应该按113万来算支出(利润应该减少113万)。 矛盾点:会计只减少了93万利润,税法认为应该减少113万。 调整逻辑:既然税法允许你多扣除20万成本,那就意味着你要少交税。为了让利润基数变小,必须减去这20万。 支出类差异,税法 > 会计,调减。 2. 第二个案例(对外投资):这是收入/所得类业务 情况:企业拿资产去投资,相当于把资产卖了换股权,产生了增值收益(所得)。 会计处理:会计很激进,当年一次性确认了60万的收益(利润增加了60万)。 税法态度:税务局给了个优惠政策(分期纳税),说这60万不用今年全交,分5年交,今年只认12万的收益(利润只增加12万)。 矛盾点:会计账上已经加了60万利润,但税法今年只让你加12万。 调整逻辑:会计利润里包含了60万的收益。 税法说:“慢着,今年只能算12万。” 那多出来的48万得从会计利润里剔除出去,等到以后年份再慢慢加回来。 既然是从现在的利润里剔除或拿走,那就是减法。第二到第5年每年再调增12万。 专业指导-小亚老师 2026-07-16 11:49 76次浏览 精华 450-150是什么意思,解析不理解 题目里的研发费用合计 450 万元,其中包含委托境外个人的研发费用 50 万元和委托境外公司的 100 万元,这部分不属于可加计扣除的范围(委托境外个人研发不能加计扣除),所以: 450 万元(总研发费用) - 50 万元(委托境外个人) - 100 万元(委托境外公司未调整部分) = 300 万元(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 再加上委托境外公司研发费用的 80%(100×80%=80 万元),得到加计扣除的基数 380 万元。 专业指导-燕子老师 2026-03-26 16:40 77次浏览 精华 这一题不理解 你好同学! A选项 合同违约金属于经营性支出,不属于行政罚款。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违约金,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B选项 税收滞纳金属于国家强制征收的惩罚性款项,税法明确规定其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账上扣除了 2 万元,汇算清缴时必须调增2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 C选项 税法对商誉的处理有特殊规定:外购商誉只有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才允许扣除其成本。日常经营中,企业自行在成本费用中摊销的商誉金额,税法不认可,必须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D选项 高新技术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为8%,职工培训费包含在“职工教育经费”总额中。除非题目明确指出该企业属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这类企业的职工培训费可全额扣除),否则一般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超过部分需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题目未说明是特殊软件企业,因此不能认定为“全额扣除” E选项 研发费用总额610万元中,包含了其他相关费用70万元。税法规定,其他相关费用的扣除限额 =(人员人工 + 直接投入 + 折旧摊销等)×10%/(1-10%) 因此可扣除的研发基数为160+280+100=540万元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540×10%/(1−10%)=60 万元 实际发生70万元,只能按60万元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因此,实际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总额为 (540+60)×100%=600万元,应调减600万元,而非610万元 如收到老师回复后仍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同学随时追问哦~ 专业指导-穆易老师 2026-03-26 11:01 53次浏览

我也想问老师

赶快去提问吧

立即提问
  • active_course_icon激活课程
  • 领取礼包
  • 咨询老师
  • 在线客服
  • 购物车
  • App
  • 公众号
  • 投诉建议
  •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