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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6-10-30 14:52:492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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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这里算城建的时候进项为什么不减土地的进项呢 同学你好呀,咱们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你提到的土地对应的进项税额,已经在计算当期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时,作为合规可抵扣进项从销项税额中扣减过了。最终作为城建税计税基数的增值税额,本身就是已经抵扣了包括土地进项在内所有合规进项后的金额,不需要在计算城建税的环节再单独扣减一次。另外根据规定,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仅允许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额,没有其他额外抵扣项哦。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小茜老师 2026-10-30 15:01 19次浏览 老师,为什么A当选? 同学你好,根据公司法律制度中董监高任职资格的禁止规定:因贪污、贿赂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被判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A选项中赵某的缓刑考验期已经满3年,超出了2年的限制期限,不属于禁止任职的情形,符合任职要求,因此A当选。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媛媛老师 2026-10-30 15:00 20次浏览 未使用的机器设备到底要不要提折旧啊,是实务那边吗还是哪个科目,明确说了不提折旧 同学你好,首先明确会计核算(依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则:未使用的机器设备**需要计提折旧**,折旧额通常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哦。 你记忆中“未使用的机器设备不计提折旧”的说法,是混淆了不同的规则适用场景: 1. 会计核算层面,只有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这几类明确无需计提折旧,未使用的机器设备不属于排除范围,需要正常计提。 2. 你听到的“不计提”的说法,实际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则: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对应的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是税法的扣除要求,不是会计核算的计提要求哦。 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利利老师 2026-10-30 15:00 15次浏览 是不是已经计入研发的材料成本加计扣除了,然后第二年卖了,再把加计扣除加回来,成本结转也不用再结转了对吧 同学您好,您的理解不完全正确哦,相关处理规则如下:1. 已计入研发成本并享受加计扣除的材料,次年对外出售时,该部分材料对应的已加计扣除金额,需要在出售当期做纳税调增,也就是您说的“加回来”。2. 出售该材料时,对应成本需要正常结转,并非无需结转成本哦。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大熊老师 2026-10-30 14:59 21次浏览 256题真的选B啊,我图上写的投资收益的-30不用确认吗?他不是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账面为680,然后卖650亏了30吗? 同学你好,你说的-30万元不需要确认为投资收益哦。该股权是**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转换为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原股权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以及持有期间累积的其他综合收益,均计入留存收益,不影响当期损益。 接下来给你梳理损益影响的计算逻辑: 1. 首先确定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原10%股权公允价值650万元 + 新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1680万元 = 2330万元。 2. 计算应享有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10000×25% = 2500万元。 3. 初始投资成本2330万元小于应享有的份额2500万元,差额170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影响当期损益,因此本次业务对损益的影响金额为170万元,选项B是正确的。 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利利老师 2026-10-30 14:55 14次浏览 这个题不是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吗?为什么是投资收益呀? 同学你好,你的认知是正确的哦~如果该10%股权确实被指定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核算,在增资转为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原股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前期累计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都应当转入留存收益,是不会产生投资收益的。这道题中最终影响损益的金额170万元,实际是增资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原10%股权公允价值650万元+新支付对价1680万元=2330万元),小于应享有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10000万元×25%=2500万元)的差额,这部分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属于损益类科目,不属于投资收益哦。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媛媛老师 2026-10-30 14:54 1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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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 D选项不应该是减半征收么 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是分阶段执行的: 第一阶段(免征):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第二阶段(减半):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因此,题目中“2025年10月”购买20万元的新能源汽车,正好处于第一阶段的免征期内。 “如同学针对上述解释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随时进行追问或重新提问。” 专业指导-媛媛老师 2026-07-21 22:18 348次浏览 精华 请问按份共有人处置,是要经过三分之二的同意,对吧,这两个题目是不是矛盾? 同学,注意区分转让的是按份共有人的财产“份额”,还是转让的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前者无须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后者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专业指导-小燚老师 2026-07-21 09:55 71次浏览 精华 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怎么区分 实际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这类损失是实实在在发生的,例如企业将使用过的汽车对外销售产生的损失,或者按照公允价值转让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 。 法定资产损失,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税收相关文件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这类损失的判定核心在于是否符合税法及会计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而非资产是否发生实际的物理损耗或转让行为 答疑老师大熊老师 2026-07-15 10:54 47次浏览 精华 老师,您好,刚才是会计93,税法是113,然后调减20,而这个会计是60,税法是12,为什么也要调减48? 会计扣得少,税法让扣得多,调减(因为你要把少扣的那部分补扣回来,从而减少交税基数)。 会计扣得多,税法不让扣那么多,调增(因为你要把多扣的那部分加回来,从而增加交税基数)。 1. 第一个案例(捐赠):这是支出类业务 情况:企业做了一笔捐赠。 会计处理:记了93万的支出(利润减少了93万)。 税法态度:税务局说这笔捐赠值113万,你应该按113万来算支出(利润应该减少113万)。 矛盾点:会计只减少了93万利润,税法认为应该减少113万。 调整逻辑:既然税法允许你多扣除20万成本,那就意味着你要少交税。为了让利润基数变小,必须减去这20万。 支出类差异,税法 > 会计,调减。 2. 第二个案例(对外投资):这是收入/所得类业务 情况:企业拿资产去投资,相当于把资产卖了换股权,产生了增值收益(所得)。 会计处理:会计很激进,当年一次性确认了60万的收益(利润增加了60万)。 税法态度:税务局给了个优惠政策(分期纳税),说这60万不用今年全交,分5年交,今年只认12万的收益(利润只增加12万)。 矛盾点:会计账上已经加了60万利润,但税法今年只让你加12万。 调整逻辑:会计利润里包含了60万的收益。 税法说:“慢着,今年只能算12万。” 那多出来的48万得从会计利润里剔除出去,等到以后年份再慢慢加回来。 既然是从现在的利润里剔除或拿走,那就是减法。第二到第5年每年再调增12万。 专业指导-小亚老师 2026-07-16 11:49 82次浏览 精华 450-150是什么意思,解析不理解 题目里的研发费用合计 450 万元,其中包含委托境外个人的研发费用 50 万元和委托境外公司的 100 万元,这部分不属于可加计扣除的范围(委托境外个人研发不能加计扣除),所以: 450 万元(总研发费用) - 50 万元(委托境外个人) - 100 万元(委托境外公司未调整部分) = 300 万元(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 再加上委托境外公司研发费用的 80%(100×80%=80 万元),得到加计扣除的基数 380 万元。 专业指导-燕子老师 2026-03-26 16:40 80次浏览 精华 这一题不理解 你好同学! A选项 合同违约金属于经营性支出,不属于行政罚款。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违约金,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B选项 税收滞纳金属于国家强制征收的惩罚性款项,税法明确规定其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账上扣除了 2 万元,汇算清缴时必须调增2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 C选项 税法对商誉的处理有特殊规定:外购商誉只有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才允许扣除其成本。日常经营中,企业自行在成本费用中摊销的商誉金额,税法不认可,必须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D选项 高新技术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为8%,职工培训费包含在“职工教育经费”总额中。除非题目明确指出该企业属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这类企业的职工培训费可全额扣除),否则一般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超过部分需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题目未说明是特殊软件企业,因此不能认定为“全额扣除” E选项 研发费用总额610万元中,包含了其他相关费用70万元。税法规定,其他相关费用的扣除限额 =(人员人工 + 直接投入 + 折旧摊销等)×10%/(1-10%) 因此可扣除的研发基数为160+280+100=540万元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540×10%/(1−10%)=60 万元 实际发生70万元,只能按60万元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因此,实际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总额为 (540+60)×100%=600万元,应调减600万元,而非610万元 如收到老师回复后仍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同学随时追问哦~ 专业指导-穆易老师 2026-03-26 11:01 5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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