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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6-10-29 14:38:431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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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跟逃避追缴欠税的区别在哪里? 同学你好,由于你提到的用于对比的"这个"具体指代的事项暂不明确,我先为你梳理常见的与逃避追缴欠税相关的区别:首先是与普通欠税的区别: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人采取了转移、隐匿财产的手段,导致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有逃避缴纳的故意;普通欠税只是暂时拖欠税款,未采取上述手段,无逃避缴纳故意。其次是与逃税罪的区别:1.主体不同:前者仅为纳税人,后者还包括扣缴义务人;2.目的不同:前者意在逃避税务机关追缴已欠缴的税款,后者意在通过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少缴税款;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的手段,后者采取伪造变造账簿、拒不申报、虚假申报等手段;4.入罪标准不同:前者欠税数额1万元以上即构成犯罪,后者需要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且数额较大,或因逃税被二次行政处罚后又逃税。另外与一般逃避欠税违法行为的区别是欠税数额是否达1万元,达标才构成犯罪,否则按税收征管法处理。如果你说的"这个"是指其他事项,可以补充说明哦,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晓晓老师 2026-10-29 14:42 23次浏览 老师,应付职工薪酬,税法只允许按照实际发放扣除计算所得税,比如当期企业计了800,实际发了600,那我要纳税调增,那我确认递延吗?在以后实际发放了是可以扣的,那应该是可抵扣暂时差异,应该计递延资产吧? 同学你好,你的理解是正确的哦,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该情形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判断依据如下:首先确认暂时性差异类型:当期计提应付职工薪酬800元,账面余额为800元;税法规定仅实际发放的薪酬可在当期税前扣除,剩余未发放的200元在未来实际发放时可税前扣除,因此该项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800-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200=600元。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再看确认要求:该业务计提薪酬时计入成本费用,会影响会计利润,不属于准则规定的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特殊情况,若你公司预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就应当以可抵扣金额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利利老师 2026-10-29 14:41 13次浏览 保证人有错的情形是什么情形? 保证人有过错: 保证人明知/应知合同存在问题,仍然提供保证,就是保证人有过错。 1. 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无效场景 比如保证人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像机关法人违规做保证人),保证人明知不能担保还签保证合同,属于保证人有错。 2. 主合同无效,连带造成保证合同无效场景 保证人明知主合同违法无效,依旧提供担保,属于保证人有过错,最多赔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如果同学还有什么不懂的地方,欢迎同学随时追问哟 专业指导-燕子老师 2026-10-29 14:41 19次浏览 所得税章节,如果这项研发形成无形资产后,可以加计摊销,是不是加计摊销形成的差异不属于永久性差异,而是暂时性差异,只是这个暂时性差异不会确认递延所得税。 自己研发形成无形资产,不是合并买来的,入账瞬间也不影响利润、不影响应交税,哪怕账面≠计税基础,也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两层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适用有暂时性差异,但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这个规则: 1. 不是企业合并得来的无形资产 如果是企业合并的时候拿到的无形资产,那是另外一套规则,可以正常确认递延所得税;咱们这个是企业自己内部研发形成的,不属于合并取得。 2. 无形资产入账确认的这一刻,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资本化分录: 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这笔分录,没有计入管理费用等损益科目,当期利润不变、当期应交所得税也不变。 专业指导-小亚老师 2026-10-29 14:40 20次浏览 老师,负债一般不会有暂时性差异,除了学考要点举的这几个是吗? 同学你好,这个说法是成立的哦。首先,负债的确认与偿还通常不会影响企业损益,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为0,因此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不会产生暂时性差异,比如常见的短期借款、应付账款等常规负债都属于这种情况。只有当负债的确认影响损益、进而导致未来期间存在可税前扣除的金额(或可扣除金额为负)时,才会出现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一致的情况,也就是你提到的预计负债、合同负债、特定情形的应付职工薪酬、递延收益、行政性罚款和滞纳金类其他负债这几类例外情形。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利利老师 2026-10-29 14:40 19次浏览 5年真题3套模拟中,真题卷一中第3题,运费税率不是9%么,为什么答案解析中税率为13% 同学你好~你提到的运费税率问题,是因为这项收费属于销售葡萄酒的价外费用,并非单独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哦。首先,本题中酒厂随同销售葡萄酒收取的送货上门运费,不属于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按规定要并入消费税的计税销售额,且价外费用默认是含税金额。其次,价外费用需跟随主销售行为的适用税率做价税分离,本次主行为是销售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葡萄酒,因此该笔运费要按13%税率换算不含税金额,而非适用交通运输服务的9%税率。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小茜老师 2026-10-29 14:37 2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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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 D选项不应该是减半征收么 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是分阶段执行的: 第一阶段(免征):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第二阶段(减半):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因此,题目中“2025年10月”购买20万元的新能源汽车,正好处于第一阶段的免征期内。 “如同学针对上述解释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随时进行追问或重新提问。” 专业指导-媛媛老师 2026-07-21 22:18 340次浏览 精华 请问按份共有人处置,是要经过三分之二的同意,对吧,这两个题目是不是矛盾? 同学,注意区分转让的是按份共有人的财产“份额”,还是转让的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前者无须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后者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专业指导-小燚老师 2026-07-21 09:55 69次浏览 精华 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怎么区分 实际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这类损失是实实在在发生的,例如企业将使用过的汽车对外销售产生的损失,或者按照公允价值转让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 。 法定资产损失,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税收相关文件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这类损失的判定核心在于是否符合税法及会计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而非资产是否发生实际的物理损耗或转让行为 答疑老师大熊老师 2026-07-15 10:54 45次浏览 精华 老师,您好,刚才是会计93,税法是113,然后调减20,而这个会计是60,税法是12,为什么也要调减48? 会计扣得少,税法让扣得多,调减(因为你要把少扣的那部分补扣回来,从而减少交税基数)。 会计扣得多,税法不让扣那么多,调增(因为你要把多扣的那部分加回来,从而增加交税基数)。 1. 第一个案例(捐赠):这是支出类业务 情况:企业做了一笔捐赠。 会计处理:记了93万的支出(利润减少了93万)。 税法态度:税务局说这笔捐赠值113万,你应该按113万来算支出(利润应该减少113万)。 矛盾点:会计只减少了93万利润,税法认为应该减少113万。 调整逻辑:既然税法允许你多扣除20万成本,那就意味着你要少交税。为了让利润基数变小,必须减去这20万。 支出类差异,税法 > 会计,调减。 2. 第二个案例(对外投资):这是收入/所得类业务 情况:企业拿资产去投资,相当于把资产卖了换股权,产生了增值收益(所得)。 会计处理:会计很激进,当年一次性确认了60万的收益(利润增加了60万)。 税法态度:税务局给了个优惠政策(分期纳税),说这60万不用今年全交,分5年交,今年只认12万的收益(利润只增加12万)。 矛盾点:会计账上已经加了60万利润,但税法今年只让你加12万。 调整逻辑:会计利润里包含了60万的收益。 税法说:“慢着,今年只能算12万。” 那多出来的48万得从会计利润里剔除出去,等到以后年份再慢慢加回来。 既然是从现在的利润里剔除或拿走,那就是减法。第二到第5年每年再调增12万。 专业指导-小亚老师 2026-07-16 11:49 80次浏览 精华 450-150是什么意思,解析不理解 题目里的研发费用合计 450 万元,其中包含委托境外个人的研发费用 50 万元和委托境外公司的 100 万元,这部分不属于可加计扣除的范围(委托境外个人研发不能加计扣除),所以: 450 万元(总研发费用) - 50 万元(委托境外个人) - 100 万元(委托境外公司未调整部分) = 300 万元(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 再加上委托境外公司研发费用的 80%(100×80%=80 万元),得到加计扣除的基数 380 万元。 专业指导-燕子老师 2026-03-26 16:40 80次浏览 精华 这一题不理解 你好同学! A选项 合同违约金属于经营性支出,不属于行政罚款。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违约金,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B选项 税收滞纳金属于国家强制征收的惩罚性款项,税法明确规定其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账上扣除了 2 万元,汇算清缴时必须调增2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 C选项 税法对商誉的处理有特殊规定:外购商誉只有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才允许扣除其成本。日常经营中,企业自行在成本费用中摊销的商誉金额,税法不认可,必须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D选项 高新技术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为8%,职工培训费包含在“职工教育经费”总额中。除非题目明确指出该企业属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这类企业的职工培训费可全额扣除),否则一般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超过部分需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题目未说明是特殊软件企业,因此不能认定为“全额扣除” E选项 研发费用总额610万元中,包含了其他相关费用70万元。税法规定,其他相关费用的扣除限额 =(人员人工 + 直接投入 + 折旧摊销等)×10%/(1-10%) 因此可扣除的研发基数为160+280+100=540万元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540×10%/(1−10%)=60 万元 实际发生70万元,只能按60万元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因此,实际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总额为 (540+60)×100%=600万元,应调减600万元,而非610万元 如收到老师回复后仍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同学随时追问哦~ 专业指导-穆易老师 2026-03-26 11:01 5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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