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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6-10-26 15:16:422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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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给出的有原值,使用年限,残值率,折旧时间,为什么不用实际的折旧金额计算净值 同学你好呀~这是因为固定资产改变用途专用于免税项目时,进项税额转出使用的是**增值税规定的净值口径**,和会计核算的净值口径是独立的,二者的用途和计算规则不一样哦。 题目里给出的预计使用年限、残值率等是会计核算折旧、核算企业经营损益用的参数。而增值税口径的净值计算是为了匹配进项税额的抵扣逻辑,不需要考虑会计上的残值率、实际计提的折旧额,因此不需要用会计口径的实际折旧金额来计算净值。 你不用混淆两个口径的差异,按增值税的专门规则计算即可哦。 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小茜老师 2026-10-26 15:31 12次浏览 40进项是购进材料的,为什么不能全抵,跟运维服务也没有关系啊 如果题目明确写:购进材料专门用于生产软件产品,那40万进项就全部归软件销售,可以全额抵扣。 但本题只说了“本月购进材料”,没有限定用途,属于共同耗用的进项,同时支撑软件销售+运维两项业务,税法要求按销售额比例拆分进项。运维业务也耗用了这部分材料对应的进项,所以不能全部算在软件退税业务里。 专业指导-小王老师 2026-10-26 15:30 20次浏览 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不是15%吗?为什么这里用25% 技术转让所得的减免,是单独算这部分所得,超过500万减半征收时,减半那部分用的是法定税率25%,不是高新15%哦 专业指导-小王老师 2026-10-26 15:28 22次浏览 请问一下,劳务派遣一般纳税人在一般计税方法下和简易方法下都可以差额吗? 同学你好,不是两种计税方式都能差额。 一般计税是全额计税,税率6%; 差额计税本身就是简易计税的一种选择,征收率5%。简单记:劳务派遣的差额=简易计税。 如果同学还有什么不懂的地方,欢迎同学随时追问哟 专业指导-燕子老师 2026-10-26 15:24 20次浏览 债权未到期,能否行使代为权,一个题是可以一个题是不行 同学你好~两道题结论不同的核心是是否符合**期前代位**的法定特殊情形,具体规则如下: 1. 一般规则:债权未到期时,债权人通常不能行使代位权,代位权行使原则上要求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满履行期。 2. 特殊例外(期前代位):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相关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即将届满、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提前行使代位权。 对应两道题的情形: ① 第一题(单选22):甲对乙的债权未到期,也不存在上述期前代位的法定情形,因此不能行使代位权,符合一般规则。 ② 第二题(单选13):乙对丙的债权2021年底到期,2024年11月时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符合期前代位的条件,因此甲即使债权未到期也可行使代位权。 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晓晓老师 2026-10-26 15:24 21次浏览 老师。咋理解债权法中的次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呢。感觉不太明白 同学你好,次给付义务:原义务没履行好,衍生出来的新义务,比如违约之后的赔偿。附随义务:合同履行过程里,基于诚信原则附带产生,不是合同主要约定的,比如提醒、保密。 如果同学还有什么不懂的地方,欢迎同学随时追问哟 专业指导-燕子老师 2026-10-26 15:23 2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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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 D选项不应该是减半征收么 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是分阶段执行的: 第一阶段(免征):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第二阶段(减半):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因此,题目中“2025年10月”购买20万元的新能源汽车,正好处于第一阶段的免征期内。 “如同学针对上述解释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随时进行追问或重新提问。” 专业指导-媛媛老师 2026-07-21 22:18 326次浏览 精华 请问按份共有人处置,是要经过三分之二的同意,对吧,这两个题目是不是矛盾? 同学,注意区分转让的是按份共有人的财产“份额”,还是转让的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前者无须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后者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专业指导-小燚老师 2026-07-21 09:55 68次浏览 精华 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怎么区分 实际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这类损失是实实在在发生的,例如企业将使用过的汽车对外销售产生的损失,或者按照公允价值转让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 。 法定资产损失,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税收相关文件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这类损失的判定核心在于是否符合税法及会计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而非资产是否发生实际的物理损耗或转让行为 答疑老师大熊老师 2026-07-15 10:54 45次浏览 精华 老师,您好,刚才是会计93,税法是113,然后调减20,而这个会计是60,税法是12,为什么也要调减48? 会计扣得少,税法让扣得多,调减(因为你要把少扣的那部分补扣回来,从而减少交税基数)。 会计扣得多,税法不让扣那么多,调增(因为你要把多扣的那部分加回来,从而增加交税基数)。 1. 第一个案例(捐赠):这是支出类业务 情况:企业做了一笔捐赠。 会计处理:记了93万的支出(利润减少了93万)。 税法态度:税务局说这笔捐赠值113万,你应该按113万来算支出(利润应该减少113万)。 矛盾点:会计只减少了93万利润,税法认为应该减少113万。 调整逻辑:既然税法允许你多扣除20万成本,那就意味着你要少交税。为了让利润基数变小,必须减去这20万。 支出类差异,税法 > 会计,调减。 2. 第二个案例(对外投资):这是收入/所得类业务 情况:企业拿资产去投资,相当于把资产卖了换股权,产生了增值收益(所得)。 会计处理:会计很激进,当年一次性确认了60万的收益(利润增加了60万)。 税法态度:税务局给了个优惠政策(分期纳税),说这60万不用今年全交,分5年交,今年只认12万的收益(利润只增加12万)。 矛盾点:会计账上已经加了60万利润,但税法今年只让你加12万。 调整逻辑:会计利润里包含了60万的收益。 税法说:“慢着,今年只能算12万。” 那多出来的48万得从会计利润里剔除出去,等到以后年份再慢慢加回来。 既然是从现在的利润里剔除或拿走,那就是减法。第二到第5年每年再调增12万。 专业指导-小亚老师 2026-07-16 11:49 79次浏览 精华 450-150是什么意思,解析不理解 题目里的研发费用合计 450 万元,其中包含委托境外个人的研发费用 50 万元和委托境外公司的 100 万元,这部分不属于可加计扣除的范围(委托境外个人研发不能加计扣除),所以: 450 万元(总研发费用) - 50 万元(委托境外个人) - 100 万元(委托境外公司未调整部分) = 300 万元(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 再加上委托境外公司研发费用的 80%(100×80%=80 万元),得到加计扣除的基数 380 万元。 专业指导-燕子老师 2026-03-26 16:40 80次浏览 精华 这一题不理解 你好同学! A选项 合同违约金属于经营性支出,不属于行政罚款。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违约金,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B选项 税收滞纳金属于国家强制征收的惩罚性款项,税法明确规定其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账上扣除了 2 万元,汇算清缴时必须调增2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 C选项 税法对商誉的处理有特殊规定:外购商誉只有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才允许扣除其成本。日常经营中,企业自行在成本费用中摊销的商誉金额,税法不认可,必须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D选项 高新技术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为8%,职工培训费包含在“职工教育经费”总额中。除非题目明确指出该企业属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这类企业的职工培训费可全额扣除),否则一般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超过部分需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题目未说明是特殊软件企业,因此不能认定为“全额扣除” E选项 研发费用总额610万元中,包含了其他相关费用70万元。税法规定,其他相关费用的扣除限额 =(人员人工 + 直接投入 + 折旧摊销等)×10%/(1-10%) 因此可扣除的研发基数为160+280+100=540万元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540×10%/(1−10%)=60 万元 实际发生70万元,只能按60万元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因此,实际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总额为 (540+60)×100%=600万元,应调减600万元,而非610万元 如收到老师回复后仍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同学随时追问哦~ 专业指导-穆易老师 2026-03-26 11:01 5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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