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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6-10-19 16:38:242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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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讲的是不包含的项目 老师举例子1是留底下期可继续抵扣2是申请退税 本来是不减去的 怎么突然又说符合条件要减去 实在没听懂🥹 就图片这小段 这里核心是平衡两种留抵处理方式下城建税税负。第一种,留抵税额不申请退税、结转下期抵扣,无需单独调整城建税基数,后续计算应交增值税时直接用留抵抵减销项,城建税随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征。第二种,申请留抵退税,企业收到退税后留抵清零,未来产生销项时增值税需要全额缴纳;若城建税不配套扣减,会造成重复征税。因此政策规定,已退还的留抵税额,可在后续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减。两种方式最终城建税计税基数保持一致 专业指导-小王老师 2026-10-19 16:56 25次浏览 C答案保险企业不是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额后的18%扣除么? 同学你好~你提到的按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后余额的18%限额扣除的政策,适用主体是**保险企业**,而非保险代理企业哦。 保险企业自身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确实是按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限额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但选项C中的保险代理企业,属于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这类企业为取得该类收入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属于营业成本,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不需要适用18%限额扣除规则。 所以你提到的“保险代理企业手续费需按18%限额扣除、不得据实扣除”的说法是不成立的,核心是混淆了保险企业和保险代理企业两类不同主体的适用政策。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晓晓老师 2026-10-19 16:54 12次浏览 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2025年及以前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年应税销售额超标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不早于2026年1月1日。 这里说的不早于。我的理解生效之日就是2026年1日1日。有反例吗? 同学你好,你的理解是不正确的哦。“不早于2026年1月1日”的含义是该情形下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的最早时点为2026年1月1日,并非强制要求生效日只能是这一天,是存在生效日晚于该时点的反例的。 按照现行办税规则,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时,可自行选择登记生效之日为登记办理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如果纳税人是在2026年2月才办理对应一般纳税人登记,且自行选择次月1日生效的话,生效之日就是2026年3月1日,完全符合“不早于2026年1月1日”的要求。 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小茜老师 2026-10-19 16:51 10次浏览 b.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强调:标的),谁来扣缴? 同学你好,该场景下提供服务、无形资产的境外销售方属于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其取得的与境内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的所得,属于我国税法规定的应源泉扣缴的消极所得范畴。 该类所得由**支付人**作为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支付人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该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如果支付人自行委托代理人或指定第三方代为支付,或是因担保合同、法律规定由第三方保证人或担保人支付相关款项的,仍由委托人、指定人或被保证人、被担保人承担扣缴义务。 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小茜老师 2026-10-19 16:50 11次浏览 这一提为什么不是2亿的部分用30%,剩下的4300万元用60% 同学你好,你的理解是对分段规则的适用区间和对应比例搞反啦,正确的计算逻辑如下:首先新增留抵税额是当期期末留抵减去上年12月31日的留抵,本题中为25000万元-700万元=24300万元。分段规则为:新增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适用60%的退付比例,超过1亿元的部分适用30%的退付比例,并非2亿元部分用30%哦。所以正确计算为:10000×75%×60% +(24300-10000)×75%×30%=7717.5万元。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汤汤老师 2026-10-19 16:47 25次浏览 请问老师这里提到的销售啤酒取得普通发票,和计算增值税没有关系吗?只是不能抵扣?正常按销售金额交税? 同学你好~这个问题咱们分两个角度理清哦: 1. 对销售方(本题的酒厂)来说,销售啤酒开具普通发票,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是有关的,你理解的“正常按销售金额交税”是正确的。销售方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不管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需要按不含税销售额计算缴纳销项税,本题中啤酒价税合计22600元,需先价税分离计算不含税销售额,对应的销项税要计入6月总销项税额中。 2. 你提到的“普通发票不能抵扣”是针对购买方的进项抵扣规则,购买方取得这笔业务的普通发票(不属于可抵扣进项的特殊普通发票范围),不能用来抵扣自身的进项税额,该规则不影响销售方的销项计算哦。 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小茜老师 2026-10-19 16:47 1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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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 D选项不应该是减半征收么 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是分阶段执行的: 第一阶段(免征):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第二阶段(减半):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因此,题目中“2025年10月”购买20万元的新能源汽车,正好处于第一阶段的免征期内。 “如同学针对上述解释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随时进行追问或重新提问。” 专业指导-媛媛老师 2026-07-21 22:18 288次浏览 精华 请问按份共有人处置,是要经过三分之二的同意,对吧,这两个题目是不是矛盾? 同学,注意区分转让的是按份共有人的财产“份额”,还是转让的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前者无须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后者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专业指导-小燚老师 2026-07-21 09:55 58次浏览 精华 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怎么区分 实际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这类损失是实实在在发生的,例如企业将使用过的汽车对外销售产生的损失,或者按照公允价值转让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 。 法定资产损失,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税收相关文件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这类损失的判定核心在于是否符合税法及会计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而非资产是否发生实际的物理损耗或转让行为 答疑老师大熊老师 2026-07-15 10:54 43次浏览 精华 老师,您好,刚才是会计93,税法是113,然后调减20,而这个会计是60,税法是12,为什么也要调减48? 会计扣得少,税法让扣得多,调减(因为你要把少扣的那部分补扣回来,从而减少交税基数)。 会计扣得多,税法不让扣那么多,调增(因为你要把多扣的那部分加回来,从而增加交税基数)。 1. 第一个案例(捐赠):这是支出类业务 情况:企业做了一笔捐赠。 会计处理:记了93万的支出(利润减少了93万)。 税法态度:税务局说这笔捐赠值113万,你应该按113万来算支出(利润应该减少113万)。 矛盾点:会计只减少了93万利润,税法认为应该减少113万。 调整逻辑:既然税法允许你多扣除20万成本,那就意味着你要少交税。为了让利润基数变小,必须减去这20万。 支出类差异,税法 > 会计,调减。 2. 第二个案例(对外投资):这是收入/所得类业务 情况:企业拿资产去投资,相当于把资产卖了换股权,产生了增值收益(所得)。 会计处理:会计很激进,当年一次性确认了60万的收益(利润增加了60万)。 税法态度:税务局给了个优惠政策(分期纳税),说这60万不用今年全交,分5年交,今年只认12万的收益(利润只增加12万)。 矛盾点:会计账上已经加了60万利润,但税法今年只让你加12万。 调整逻辑:会计利润里包含了60万的收益。 税法说:“慢着,今年只能算12万。” 那多出来的48万得从会计利润里剔除出去,等到以后年份再慢慢加回来。 既然是从现在的利润里剔除或拿走,那就是减法。第二到第5年每年再调增12万。 专业指导-小亚老师 2026-07-16 11:49 71次浏览 精华 450-150是什么意思,解析不理解 题目里的研发费用合计 450 万元,其中包含委托境外个人的研发费用 50 万元和委托境外公司的 100 万元,这部分不属于可加计扣除的范围(委托境外个人研发不能加计扣除),所以: 450 万元(总研发费用) - 50 万元(委托境外个人) - 100 万元(委托境外公司未调整部分) = 300 万元(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 再加上委托境外公司研发费用的 80%(100×80%=80 万元),得到加计扣除的基数 380 万元。 专业指导-燕子老师 2026-03-26 16:40 75次浏览 精华 这一题不理解 你好同学! A选项 合同违约金属于经营性支出,不属于行政罚款。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违约金,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B选项 税收滞纳金属于国家强制征收的惩罚性款项,税法明确规定其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账上扣除了 2 万元,汇算清缴时必须调增2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 C选项 税法对商誉的处理有特殊规定:外购商誉只有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才允许扣除其成本。日常经营中,企业自行在成本费用中摊销的商誉金额,税法不认可,必须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D选项 高新技术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为8%,职工培训费包含在“职工教育经费”总额中。除非题目明确指出该企业属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这类企业的职工培训费可全额扣除),否则一般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超过部分需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题目未说明是特殊软件企业,因此不能认定为“全额扣除” E选项 研发费用总额610万元中,包含了其他相关费用70万元。税法规定,其他相关费用的扣除限额 =(人员人工 + 直接投入 + 折旧摊销等)×10%/(1-10%) 因此可扣除的研发基数为160+280+100=540万元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540×10%/(1−10%)=60 万元 实际发生70万元,只能按60万元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因此,实际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总额为 (540+60)×100%=600万元,应调减600万元,而非610万元 如收到老师回复后仍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同学随时追问哦~ 专业指导-穆易老师 2026-03-26 11:01 5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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