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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6-10-08 13:56:381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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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之前我处理过一个房屋,按税局要求提供了评估报告。但在计算扣除的时候选择了第二种方法即每年加计扣除5%。因为这几年房价是下跌的并未缴纳土地增值税。我想知道一下为什么当时没有按第一种方法计算。 同学你好呀,转让旧房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方法有明确的适用顺位:优先采用合法有效的评估价格扣除法,但若评估报告不符合税务机关的采信要求,就无法适用第一种方法,此时如果能提供合法购房发票,就会适用第二种发票每年加计5%的扣除方法。 你遇到的情况通常是你提交的评估报告未被税务机关认可,常见原因包括:评估机构无对应资质、评估的重置成本或成新率不符合公允标准、评估流程不合规等。结合你提到的近年房价下跌的情况,大概率是该评估报告得出的扣除金额明显不符合市场实际,税务机关不予采信,因此切换为购房发票加计扣除的方法,这种方法计算出的扣除额更高,最终增值额为负,所以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小茜老师 2026-10-08 15:35 19次浏览 应收境外子公司宣告分配的利润,什么时候需要还原税前,什么时候直接按宣告分配金额作为税前,总是分不清 只要是境外子公司(独立法人)分回来的股息红利,宣告分配的金额永远是税后,算境外抵免,必须还原税前。不存在直接拿宣告分红当作税前所得的情况。 1. 境外子公司(间接抵免) 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先在国外交企业所得税,剩下税后利润才分红。账上记的应收宣告利润,是税后钱。做境外税额抵免:必须还原税前(加上子公司你间接负担的那部分所得税)。 2. 境外分公司/分支机构(直接抵免) 不是独立法人,没有分红,是经营利润并入总公司。不存在“分红还原”,直接算它的税前经营所得,只剔除国内税法不认可的支出。 专业指导-小亚老师 2026-10-08 15:09 18次浏览 b为什么是重大立功 这不是同案的吗?而且交代同案不是坦白吗?也不是立功啊 同学你好,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两个层面厘清哦:1. 首先明确重大立功的法定情形: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属于重大立功的表现之一,这里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是指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人员,B选项明确提及抓捕的是同案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符合重大立功的判定条件。2. 你混淆了坦白和立功的边界:坦白是如实供述自己以及所知晓的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这是对自身罪行供述的要求;而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是超出如实供述范畴、额外帮助司法机关抓获涉案人员的行为,不属于坦白,符合立功的认定标准。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小亚老师 2026-10-08 15:03 28次浏览 这道题算头不算尾,2月份不是6天么,2013年2月份有28天,然后按28的话算头不算尾,不是从22日开始是6天么 同学你好,你所说的“按算头不算尾规则,2013年2月自22日起的应计天数为6天”的结论不成立哦,原因如下:1. 按日计算票据天数的“算头不算尾”规则,是指起始日(即“头”)要计入天数,到期日(即“尾”)不计入。咱们计算2月22日(出票日,属于起始“头”)到2月末的天数时,22日当天需要算入。2. 2013年2月共28天,算上22日的话,2月的对应天数是28-22+1=7天,你算的6天是没有计入22日当天导致的哦。这个7天加上3月1日到3月17日的17天,正好是票据持有期24天,对应剩余贴现期36天,和题目的计算逻辑一致。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小亚老师 2026-10-08 13:56 23次浏览 【举例】甲与乙为关联企业,签订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2020年甲公司销售收入100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00万元;乙企业销售收入60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50万元。 甲企业广宣费扣除限额=1000×15%=150(万元),甲决定将其中的50万元归集至乙企业扣除,则甲当年只能税前扣除100万元。 乙企业扣除限额=600×15%=90(万元),实际发生50万元,归集过来50万元不用考虑扣除限制,税前扣除50+50=100(万元)。 甲企业200万广宣费怎么判定乙的50包含在甲的200万内,而不是福利产生了50 同学你好~判定甲归集至乙的50万元属于自身200万元广宣费范畴而非福利类支出,需遵循以下规则:1. 甲乙作为关联企业,广宣费分摊必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双方签订的分摊协议需明确约定该50万元分摊的是甲实际发生的广宣费,不属于福利类支出。2. 企业需要留存该笔支出对应的广宣费真实性佐证资料,包括广告投放合同、发布凭证、合规发票、付款记录等,可直接对应到甲已实际发生的200万元广宣费中。3. 若分摊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无法提供广宣费的真实性佐证,造成应纳税所得额减少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晓晓老师 2026-10-08 13:55 16次浏览 这道综合题算出来的不是余额吗?怎么要加上期初余额? 两道题都是问的余额 区别在哪里? 同学你好~1. 你提到的说法不成立哦。综合题中163.09万元、136.25万元仅为2025年新发生的使用权资产、环保设备事项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企业期初还有30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是前期事项产生且尚未转回的,因此企业全部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末余额需要将期初余额与当期新增事项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相加。2. 两道题的计算口径存在差异:① 综合题要求计算的是企业全部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末余额,需要涵盖前期留存、当期新增的所有递延所得税负债,因此要加上期初余额。② 多选题要求计算的是仅与产品保修服务这单一事项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且该事项2024年才发生、2024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0,直接用该事项年末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乘以税率即可得到其余额,无需额外加其他余额。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利利老师 2026-10-08 13:51 2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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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 D选项不应该是减半征收么 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是分阶段执行的: 第一阶段(免征):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第二阶段(减半):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因此,题目中“2025年10月”购买20万元的新能源汽车,正好处于第一阶段的免征期内。 “如同学针对上述解释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随时进行追问或重新提问。” 专业指导-媛媛老师 2026-07-21 22:18 240次浏览 精华 请问按份共有人处置,是要经过三分之二的同意,对吧,这两个题目是不是矛盾? 同学,注意区分转让的是按份共有人的财产“份额”,还是转让的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前者无须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后者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专业指导-小燚老师 2026-07-21 09:55 56次浏览 精华 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怎么区分 实际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这类损失是实实在在发生的,例如企业将使用过的汽车对外销售产生的损失,或者按照公允价值转让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 。 法定资产损失,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税收相关文件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这类损失的判定核心在于是否符合税法及会计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而非资产是否发生实际的物理损耗或转让行为 答疑老师大熊老师 2026-07-15 10:54 37次浏览 精华 老师,您好,刚才是会计93,税法是113,然后调减20,而这个会计是60,税法是12,为什么也要调减48? 会计扣得少,税法让扣得多,调减(因为你要把少扣的那部分补扣回来,从而减少交税基数)。 会计扣得多,税法不让扣那么多,调增(因为你要把多扣的那部分加回来,从而增加交税基数)。 1. 第一个案例(捐赠):这是支出类业务 情况:企业做了一笔捐赠。 会计处理:记了93万的支出(利润减少了93万)。 税法态度:税务局说这笔捐赠值113万,你应该按113万来算支出(利润应该减少113万)。 矛盾点:会计只减少了93万利润,税法认为应该减少113万。 调整逻辑:既然税法允许你多扣除20万成本,那就意味着你要少交税。为了让利润基数变小,必须减去这20万。 支出类差异,税法 > 会计,调减。 2. 第二个案例(对外投资):这是收入/所得类业务 情况:企业拿资产去投资,相当于把资产卖了换股权,产生了增值收益(所得)。 会计处理:会计很激进,当年一次性确认了60万的收益(利润增加了60万)。 税法态度:税务局给了个优惠政策(分期纳税),说这60万不用今年全交,分5年交,今年只认12万的收益(利润只增加12万)。 矛盾点:会计账上已经加了60万利润,但税法今年只让你加12万。 调整逻辑:会计利润里包含了60万的收益。 税法说:“慢着,今年只能算12万。” 那多出来的48万得从会计利润里剔除出去,等到以后年份再慢慢加回来。 既然是从现在的利润里剔除或拿走,那就是减法。第二到第5年每年再调增12万。 专业指导-小亚老师 2026-07-16 11:49 59次浏览 精华 450-150是什么意思,解析不理解 题目里的研发费用合计 450 万元,其中包含委托境外个人的研发费用 50 万元和委托境外公司的 100 万元,这部分不属于可加计扣除的范围(委托境外个人研发不能加计扣除),所以: 450 万元(总研发费用) - 50 万元(委托境外个人) - 100 万元(委托境外公司未调整部分) = 300 万元(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 再加上委托境外公司研发费用的 80%(100×80%=80 万元),得到加计扣除的基数 380 万元。 专业指导-燕子老师 2026-03-26 16:40 71次浏览 精华 这一题不理解 你好同学! A选项 合同违约金属于经营性支出,不属于行政罚款。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违约金,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B选项 税收滞纳金属于国家强制征收的惩罚性款项,税法明确规定其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账上扣除了 2 万元,汇算清缴时必须调增2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 C选项 税法对商誉的处理有特殊规定:外购商誉只有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才允许扣除其成本。日常经营中,企业自行在成本费用中摊销的商誉金额,税法不认可,必须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D选项 高新技术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为8%,职工培训费包含在“职工教育经费”总额中。除非题目明确指出该企业属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这类企业的职工培训费可全额扣除),否则一般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超过部分需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题目未说明是特殊软件企业,因此不能认定为“全额扣除” E选项 研发费用总额610万元中,包含了其他相关费用70万元。税法规定,其他相关费用的扣除限额 =(人员人工 + 直接投入 + 折旧摊销等)×10%/(1-10%) 因此可扣除的研发基数为160+280+100=540万元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540×10%/(1−10%)=60 万元 实际发生70万元,只能按60万元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因此,实际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总额为 (540+60)×100%=600万元,应调减600万元,而非610万元 如收到老师回复后仍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同学随时追问哦~ 专业指导-穆易老师 2026-03-26 11:01 4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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