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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6-09-20 15:42:472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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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就算是雇佣 得到的报酬也属于 劳务报酬是吗?除非兼独董 同学你好,这个说法是不成立的哦。 独立董事取得报酬的个税税目判定,核心看是否在该公司(含关联公司)存在任职、受雇关系: 1. 若个人仅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不在该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属于独立提供劳务取得所得,对应报酬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税,比如题目中的王先生仅受聘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未在该公司任职,支付报酬时就按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个税。 2. 若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独立董事的,取得的董事费需要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燕子老师 2026-09-20 15:43 31次浏览 老师,是不是这种涉及违约金的如果没有履行过合同就不交增值税,但合同已经履行了就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需要按合同的税率去交增值税? 同学你总结的这个规则是正确的哦~判断逻辑如下:1. 若合同最终未实际履行,未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此时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2. 若合同已经正常履行,对应交易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此时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是销售额的组成部分,需要按照主合同交易对应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咱们看到的例题里拖欠货款对应的资金占用费,本质就是合同履行后收取的补偿类价外费用,因此需要补缴增值税。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小茜老师 2026-09-20 15:42 15次浏览 为什么上一题购买时已宣布但未发放的股利影响利润 但是这一题就不影响呢? 同学你好呀~1. 本题中购买时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是单独计入「应收股利」科目的,属于购入股票时暂时垫付给前手的资金,后续实际收到这笔股利时直接冲减应收股利,全程不涉及损益类科目,因此不会影响利润总额,该处理符合准则规定。2. 你提到的上一题该类股利影响利润,大概率是上一题的业务场景和本题不同哦:最常见的情况是上一题中的股利是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被投资单位新宣告发放的,这种情况需要计入投资收益,才会影响利润,和本题“购买时就已经宣告”的场景有本质区别。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利利老师 2026-09-20 15:00 21次浏览 超标的当期1号,这道题不是按季纳税吗?当期一号应该是第一季度的一号啊,生效日应该是2026年一月一号啊,怎么会是2月1号呢 同学你好~你的误区是误以为按季纳税的超标当期是所属季度,实际上“超标当期”指的是年应税销售额累计突破500万标准的月份,和申报期限无关哦。 我们先计算累计应税销售额: 1. 稽查查补的2025年12月销售额需扣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转让额100万,剩余200万计入2025年12月所属期,2025年3-4季度累计销售额=100+150+200=450万元,未超过500万的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 2. 2026年1月销售额30万,累计销售额为450+30=480万,仍未超标;2026年2月销售额60万,累计销售额为480+60=540万,此时才突破标准,因此超标当期为2026年2月,一般纳税人生效日为超标当期的1日即2月1日,你认为生效日为1月1日的观点不成立。 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小茜老师 2026-09-20 14:26 19次浏览 老师,五险一金计提的时候,对于个人承担的部分应该怎么计提呢?比如说:工资100,其中企业承担的五险一金10,个人承担的5,那计提应付职工薪酬计提15?企业承担的部分和个人承担的部分各怎么计提,分开计提还是合并计提? 同学你好~1. 五险一金计提规则:个人承担的五险一金不需要企业单独计提,本质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由企业从应发工资中代扣代缴;仅企业承担的五险一金需要企业单独计提,二者分开处理,无需合并计提。2. 示例中“计提应付职工薪酬15”的说法不成立。该场景下应付职工薪酬总计提额为应发工资100+企业承担五险一金10=110,个人承担的5已包含在100的应发工资中,无需额外计提。3. 你提到的养老保险核算表述是正确的:企业承担的职工养老保险属于应付职工薪酬核算范畴,不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代扣的个人负担部分属于其他应付款核算内容。对应两笔分录也正确:①企业计提自身承担部分时,借:管理费用等,贷:应付职工薪酬;②代扣个人部分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贷:其他应付款。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小王老师 2026-09-20 14:24 22次浏览 投房转换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不是结转到其他业务成本吗? 同学你好呀~“投资性房地产转换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均结转到其他业务成本”的说法并不成立,需区分业务场景判断结转科目: 1. 若企业处置自身持有的、由存货或自用房地产转换来的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时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处置时结转至其他业务成本。 2. 若该其他综合收益是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确认的、归属于自身的被投资单位投房转换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份额,后续投资企业处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时,这部分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需结转至投资收益,因为此时处置标的是股权投资而非投资性房地产。 本题属于处置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场景,因此对应结转投资收益的处理是正确的。 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利利老师 2026-09-20 14:24 2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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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 D选项不应该是减半征收么 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是分阶段执行的: 第一阶段(免征):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第二阶段(减半):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因此,题目中“2025年10月”购买20万元的新能源汽车,正好处于第一阶段的免征期内。 “如同学针对上述解释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随时进行追问或重新提问。” 专业指导-媛媛老师 2026-07-21 22:18 184次浏览 精华 请问按份共有人处置,是要经过三分之二的同意,对吧,这两个题目是不是矛盾? 同学,注意区分转让的是按份共有人的财产“份额”,还是转让的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前者无须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后者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专业指导-小燚老师 2026-07-21 09:55 45次浏览 精华 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怎么区分 实际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这类损失是实实在在发生的,例如企业将使用过的汽车对外销售产生的损失,或者按照公允价值转让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 。 法定资产损失,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税收相关文件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这类损失的判定核心在于是否符合税法及会计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而非资产是否发生实际的物理损耗或转让行为 答疑老师大熊老师 2026-07-15 10:54 34次浏览 精华 老师,您好,刚才是会计93,税法是113,然后调减20,而这个会计是60,税法是12,为什么也要调减48? 会计扣得少,税法让扣得多,调减(因为你要把少扣的那部分补扣回来,从而减少交税基数)。 会计扣得多,税法不让扣那么多,调增(因为你要把多扣的那部分加回来,从而增加交税基数)。 1. 第一个案例(捐赠):这是支出类业务 情况:企业做了一笔捐赠。 会计处理:记了93万的支出(利润减少了93万)。 税法态度:税务局说这笔捐赠值113万,你应该按113万来算支出(利润应该减少113万)。 矛盾点:会计只减少了93万利润,税法认为应该减少113万。 调整逻辑:既然税法允许你多扣除20万成本,那就意味着你要少交税。为了让利润基数变小,必须减去这20万。 支出类差异,税法 > 会计,调减。 2. 第二个案例(对外投资):这是收入/所得类业务 情况:企业拿资产去投资,相当于把资产卖了换股权,产生了增值收益(所得)。 会计处理:会计很激进,当年一次性确认了60万的收益(利润增加了60万)。 税法态度:税务局给了个优惠政策(分期纳税),说这60万不用今年全交,分5年交,今年只认12万的收益(利润只增加12万)。 矛盾点:会计账上已经加了60万利润,但税法今年只让你加12万。 调整逻辑:会计利润里包含了60万的收益。 税法说:“慢着,今年只能算12万。” 那多出来的48万得从会计利润里剔除出去,等到以后年份再慢慢加回来。 既然是从现在的利润里剔除或拿走,那就是减法。第二到第5年每年再调增12万。 专业指导-小亚老师 2026-07-16 11:49 50次浏览 精华 450-150是什么意思,解析不理解 题目里的研发费用合计 450 万元,其中包含委托境外个人的研发费用 50 万元和委托境外公司的 100 万元,这部分不属于可加计扣除的范围(委托境外个人研发不能加计扣除),所以: 450 万元(总研发费用) - 50 万元(委托境外个人) - 100 万元(委托境外公司未调整部分) = 300 万元(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 再加上委托境外公司研发费用的 80%(100×80%=80 万元),得到加计扣除的基数 380 万元。 专业指导-燕子老师 2026-03-26 16:40 68次浏览 精华 这一题不理解 你好同学! A选项 合同违约金属于经营性支出,不属于行政罚款。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违约金,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B选项 税收滞纳金属于国家强制征收的惩罚性款项,税法明确规定其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账上扣除了 2 万元,汇算清缴时必须调增2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 C选项 税法对商誉的处理有特殊规定:外购商誉只有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才允许扣除其成本。日常经营中,企业自行在成本费用中摊销的商誉金额,税法不认可,必须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D选项 高新技术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为8%,职工培训费包含在“职工教育经费”总额中。除非题目明确指出该企业属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这类企业的职工培训费可全额扣除),否则一般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超过部分需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题目未说明是特殊软件企业,因此不能认定为“全额扣除” E选项 研发费用总额610万元中,包含了其他相关费用70万元。税法规定,其他相关费用的扣除限额 =(人员人工 + 直接投入 + 折旧摊销等)×10%/(1-10%) 因此可扣除的研发基数为160+280+100=540万元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540×10%/(1−10%)=60 万元 实际发生70万元,只能按60万元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因此,实际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总额为 (540+60)×100%=600万元,应调减600万元,而非610万元 如收到老师回复后仍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同学随时追问哦~ 专业指导-穆易老师 2026-03-26 11:01 4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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