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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6-09-20 14:22:561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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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本题来自甜甜老师税法一第二章增值税课件,BD答案不是一样的吗?还是6.2和6.20就是不一样呢???? 同学你好呀~ 1. 咱们先确认这道题的计算过程: ① 拆除建筑物属于建筑服务,适用9%税率,销项税额=30×9%=2.7万元 ② 工程设计费属于现代服务,适用6%税率,销项税额=15×6%=0.9万元 ③ 出租挖掘机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3%税率,销项税额=20×13%=2.6万元 合计销项税额=2.7+0.9+2.6=6.2万元,和B选项表述完全一致。 2. 关于6.2和6.20:二者数值大小是相等的,仅小数保留位数不同。本题是单选题,要选择和计算结果表述完全匹配的最优选项,因此正确答案为B。 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小茜老师 2026-09-20 11:18 14次浏览 怎么理解,听了课还是全错了 同学你好。 查封是对财产就地封存禁止处分,扣押是将财产转移并保管以防止处分,所以这里要求比较宽松,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比如饭店被举报食品安全问题,就可以查封扣押其涉案食材等,此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可以设定。 而冻结存款、汇款涉及到金融机构和公民核心财产,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则是宪法层面的绝对保留,此时只能由法律设定。 而其他措施则是由法律和行政法规(应由法律设立的除外)都可以设立 专业指导-汤汤老师 2026-09-20 11:17 15次浏览 商业保险,商业健康保险,这些都是限额扣除还是不得扣除 同学你好,在计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时,商业保险和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的扣除规则有区别: 1. 普通商业保险:除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业主本人或为从业人员支付的普通商业保险费,不得税前扣除。 2. 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个体工商户业主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可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当年保费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扣除。 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晓晓老师 2026-09-20 11:15 22次浏览 我不懂老师说的200万的叠加不要算进来是什么意思?是这200万不能享受其他优惠吗?如果是的话那把他减掉不就已经享受优惠了吗,因为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是享受优惠前的,你把200万元对应的其他减免税额减掉那不就是享受优惠了吗,然后计算结果在成50%,那不就是相当于这个税额先享受了其他减免税额的优惠,又享受了减半税额的优惠, 同学你好,我来给你梳理下: 1. 老师提及的“200万的叠加不要算进来”,并不是指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不能享受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而是指计算本次减半优惠的减免税额时,要先扣除200万部分对应的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不能将其他优惠已经减免的部分再纳入减半的计算基数,避免重复减免。 2. 你对公式的理解是正确的。政策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是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叠加享受减半优惠,公式的计算逻辑就是先让200万部分享受对应比例的其他减免,再对剩余的应纳税额减半,完全符合叠加享受的规则,和老师的表述并不冲突。 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晓晓老师 2026-09-20 11:14 17次浏览 这个贴现期到底咋算算对?如果按算头不算尾,5月31-4=27天,6月15天,应该42天 同学,你计算的42天是不对的,咱们理清楚正确逻辑哦: 1. 先确定到期日:票据4月15日出票,期限60天,到期日为6月14日。贴现期是贴现日(5月5日)至到期日前1日的期间,且按算头不算尾规则,到期日不计入。 2. 正确计算贴现期: 方法一:分段计算,5月5日(算)到5月31日共27天,6月1日到6月13日共13天,合计27+13=40天。 方法二:用总期限减已持有天数,4月15日到5月4日共持有20天,60-20=40天。 你的错误是误将6月的计算天数多算2天(错算到6月15日),所以得出42天的结果哦。 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利利老师 2026-09-20 11:14 15次浏览 老师 这里 劳 特 稿 不和4000比吗 同学你好~这里是不需要和4000元比较的哦,两类主体的计税规则要区分开: 1. 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时,无论收入金额多少,都直接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在此基础上再减按70%计算,直接以该收入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税,不需要和4000元比较判定费用扣除标准。 2. 和4000元比较确定费用扣除的规则,适用于居民个人取得这三项所得的预扣预缴环节,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晓晓老师 2026-09-20 11:14 1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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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 D选项不应该是减半征收么 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是分阶段执行的: 第一阶段(免征):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第二阶段(减半):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因此,题目中“2025年10月”购买20万元的新能源汽车,正好处于第一阶段的免征期内。 “如同学针对上述解释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随时进行追问或重新提问。” 专业指导-媛媛老师 2026-07-21 22:18 184次浏览 精华 请问按份共有人处置,是要经过三分之二的同意,对吧,这两个题目是不是矛盾? 同学,注意区分转让的是按份共有人的财产“份额”,还是转让的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前者无须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后者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专业指导-小燚老师 2026-07-21 09:55 45次浏览 精华 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怎么区分 实际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这类损失是实实在在发生的,例如企业将使用过的汽车对外销售产生的损失,或者按照公允价值转让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 。 法定资产损失,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税收相关文件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这类损失的判定核心在于是否符合税法及会计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而非资产是否发生实际的物理损耗或转让行为 答疑老师大熊老师 2026-07-15 10:54 34次浏览 精华 老师,您好,刚才是会计93,税法是113,然后调减20,而这个会计是60,税法是12,为什么也要调减48? 会计扣得少,税法让扣得多,调减(因为你要把少扣的那部分补扣回来,从而减少交税基数)。 会计扣得多,税法不让扣那么多,调增(因为你要把多扣的那部分加回来,从而增加交税基数)。 1. 第一个案例(捐赠):这是支出类业务 情况:企业做了一笔捐赠。 会计处理:记了93万的支出(利润减少了93万)。 税法态度:税务局说这笔捐赠值113万,你应该按113万来算支出(利润应该减少113万)。 矛盾点:会计只减少了93万利润,税法认为应该减少113万。 调整逻辑:既然税法允许你多扣除20万成本,那就意味着你要少交税。为了让利润基数变小,必须减去这20万。 支出类差异,税法 > 会计,调减。 2. 第二个案例(对外投资):这是收入/所得类业务 情况:企业拿资产去投资,相当于把资产卖了换股权,产生了增值收益(所得)。 会计处理:会计很激进,当年一次性确认了60万的收益(利润增加了60万)。 税法态度:税务局给了个优惠政策(分期纳税),说这60万不用今年全交,分5年交,今年只认12万的收益(利润只增加12万)。 矛盾点:会计账上已经加了60万利润,但税法今年只让你加12万。 调整逻辑:会计利润里包含了60万的收益。 税法说:“慢着,今年只能算12万。” 那多出来的48万得从会计利润里剔除出去,等到以后年份再慢慢加回来。 既然是从现在的利润里剔除或拿走,那就是减法。第二到第5年每年再调增12万。 专业指导-小亚老师 2026-07-16 11:49 50次浏览 精华 450-150是什么意思,解析不理解 题目里的研发费用合计 450 万元,其中包含委托境外个人的研发费用 50 万元和委托境外公司的 100 万元,这部分不属于可加计扣除的范围(委托境外个人研发不能加计扣除),所以: 450 万元(总研发费用) - 50 万元(委托境外个人) - 100 万元(委托境外公司未调整部分) = 300 万元(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 再加上委托境外公司研发费用的 80%(100×80%=80 万元),得到加计扣除的基数 380 万元。 专业指导-燕子老师 2026-03-26 16:40 68次浏览 精华 这一题不理解 你好同学! A选项 合同违约金属于经营性支出,不属于行政罚款。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违约金,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B选项 税收滞纳金属于国家强制征收的惩罚性款项,税法明确规定其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账上扣除了 2 万元,汇算清缴时必须调增2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 C选项 税法对商誉的处理有特殊规定:外购商誉只有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才允许扣除其成本。日常经营中,企业自行在成本费用中摊销的商誉金额,税法不认可,必须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D选项 高新技术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为8%,职工培训费包含在“职工教育经费”总额中。除非题目明确指出该企业属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这类企业的职工培训费可全额扣除),否则一般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超过部分需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题目未说明是特殊软件企业,因此不能认定为“全额扣除” E选项 研发费用总额610万元中,包含了其他相关费用70万元。税法规定,其他相关费用的扣除限额 =(人员人工 + 直接投入 + 折旧摊销等)×10%/(1-10%) 因此可扣除的研发基数为160+280+100=540万元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540×10%/(1−10%)=60 万元 实际发生70万元,只能按60万元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因此,实际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总额为 (540+60)×100%=600万元,应调减600万元,而非610万元 如收到老师回复后仍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同学随时追问哦~ 专业指导-穆易老师 2026-03-26 11:01 4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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