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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6-09-18 16:42:122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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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d选项不理解,不是说行政强制执行不能授权,不能委托吗? 同学你好呀,你是混淆了行政强制执行的「授权」和「委托」规则哦~首先看本题D选项:根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执行,适用行政机关的相关规定,因此D选项“不可以由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表述是错误的。其次澄清你的误区:行政强制执行确实不得委托,但合法的法律、行政法规授权是允许的,二者要注意区分:授权是法律、行政法规直接赋予相关组织实施强制执行的资格,被授权组织独立承担责任;而委托是行政机关将自身权力转托给其他主体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是禁止委托的,不要把二者规则搞混哦。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西西老师 2026-09-18 16:47 22次浏览 求地价:地价是出让,出让 是 国家出让,哪里来的税呢,为什么要踢税?又为什么要这样踢税?国家出让不交税呀?确实没转过来 同学你好,这部分你是搞混了核算逻辑哦:1. 首先国家作为出让方出让土地确实不需要缴纳相关税费,咱们说的地价核算剔除税费,不是剔除国家要交的税,而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总成交价款本身就法定不含政府代收代缴的税费,这是土地出让收入的核算规则,地价本身就不包含这些代收的税费,所以核算时要把这部分剔除。2. 另外受让方(比如买地的企业)取得土地时交的契税,是受让方按国家规定缴纳的手续相关费用,不属于土地出让金(也就是地价)本身的组成部分,核算地价时要和这部分税费区分开,契税会单独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里扣除,不算地价的构成哦。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小茜老师 2026-09-18 16:47 20次浏览 老师,下面的附加税不是按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实缴数缴纳么?怎么是按减免前3%征收率的15000算的呢? 同学你好,计税依据是税法规定的计算应征税款的标准,不同税种的计税依据各有不同。按照现行附加税的相关规则,附加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正常情况下需按减免后的实缴税额计算。你提到的按减免前3%征收率对应的15000计算附加税的处理,不符合通用的附加税计税规则,你可以核对下对应的业务是否属于有特殊规定的场景哦。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西西老师 2026-09-18 16:46 24次浏览 您好,需要您列举出来 同学,早上好呀! 常用的资产类敏感项目有: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存货、应收款项融资、预付款项(经营)、合同资产(经营)等; 常用的负债类敏感项目有: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预收账款、合同负债等。 深耕自有收获,努力终有回报,祝您顺利通过考试哈,加油哦! 专业指导-红红老师 2026-09-18 16:46 17次浏览 我记得撤资减资不是都不可以减掉未分配利润吗?用2400-1600=800*0.25=200万,为什么这里减掉了撤资时乙公司的未分配利润? 同学你是把撤资和股权转让的所得税处理规则记混啦~1. 居民企业撤资的所得税计算规则:取得的款项要分三部分确认:首先是投资成本收回的部分,不征税;其次是按持股比例对应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累计盈余公积的部分,属于股息所得,居民企业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属于免税收入,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最后剩余的部分才是投资转让所得,需要计征企业所得税。2. 你记忆里“不能扣除未分配利润”是股权转让的处理规则,和撤资的规定不同,所以你直接用2400减160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是不成立的哦。3. 回到本题,甲公司撤资分得2400万元,先扣除1600万元投资成本,再扣除免税的股息所得2000×40%=8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0,应纳企业所得税0万元。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晓晓老师 2026-09-18 16:45 16次浏览 这边比较的时候为什么和可回收金额比较? 应该用 公允价值-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和未来预计现金流量现值 这2个比较,选高的那个啊, 为什么直接和直接和可回收金额比较了? 同学你好呀,这两个逻辑其实不冲突哦~1. 首先可收回金额的定义,本身就是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两者取较高者,题目里给出的320万元可收回金额,已经是按照你说的规则计算好的结果啦,不需要我们再重复计算这一步。2. 其次根据终止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计量规则,此时应当按以下两者孰低计量账面价值:一是假定不划分为持有待售、调整折旧后的金额(本题是360-30=330万元),二是可收回金额,因此直接用330和已确认的可收回金额320比较即可,最终按孰低的320确认账面价值。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继续追问哦~ 专业指导-利利老师 2026-09-18 16:44 1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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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 D选项不应该是减半征收么 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是分阶段执行的: 第一阶段(免征):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第二阶段(减半):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因此,题目中“2025年10月”购买20万元的新能源汽车,正好处于第一阶段的免征期内。 “如同学针对上述解释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随时进行追问或重新提问。” 专业指导-媛媛老师 2026-07-21 22:18 178次浏览 精华 请问按份共有人处置,是要经过三分之二的同意,对吧,这两个题目是不是矛盾? 同学,注意区分转让的是按份共有人的财产“份额”,还是转让的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前者无须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后者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专业指导-小燚老师 2026-07-21 09:55 45次浏览 精华 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怎么区分 实际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这类损失是实实在在发生的,例如企业将使用过的汽车对外销售产生的损失,或者按照公允价值转让固定资产发生的损失 。 法定资产损失,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税收相关文件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这类损失的判定核心在于是否符合税法及会计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而非资产是否发生实际的物理损耗或转让行为 答疑老师大熊老师 2026-07-15 10:54 33次浏览 精华 老师,您好,刚才是会计93,税法是113,然后调减20,而这个会计是60,税法是12,为什么也要调减48? 会计扣得少,税法让扣得多,调减(因为你要把少扣的那部分补扣回来,从而减少交税基数)。 会计扣得多,税法不让扣那么多,调增(因为你要把多扣的那部分加回来,从而增加交税基数)。 1. 第一个案例(捐赠):这是支出类业务 情况:企业做了一笔捐赠。 会计处理:记了93万的支出(利润减少了93万)。 税法态度:税务局说这笔捐赠值113万,你应该按113万来算支出(利润应该减少113万)。 矛盾点:会计只减少了93万利润,税法认为应该减少113万。 调整逻辑:既然税法允许你多扣除20万成本,那就意味着你要少交税。为了让利润基数变小,必须减去这20万。 支出类差异,税法 > 会计,调减。 2. 第二个案例(对外投资):这是收入/所得类业务 情况:企业拿资产去投资,相当于把资产卖了换股权,产生了增值收益(所得)。 会计处理:会计很激进,当年一次性确认了60万的收益(利润增加了60万)。 税法态度:税务局给了个优惠政策(分期纳税),说这60万不用今年全交,分5年交,今年只认12万的收益(利润只增加12万)。 矛盾点:会计账上已经加了60万利润,但税法今年只让你加12万。 调整逻辑:会计利润里包含了60万的收益。 税法说:“慢着,今年只能算12万。” 那多出来的48万得从会计利润里剔除出去,等到以后年份再慢慢加回来。 既然是从现在的利润里剔除或拿走,那就是减法。第二到第5年每年再调增12万。 专业指导-小亚老师 2026-07-16 11:49 50次浏览 精华 450-150是什么意思,解析不理解 题目里的研发费用合计 450 万元,其中包含委托境外个人的研发费用 50 万元和委托境外公司的 100 万元,这部分不属于可加计扣除的范围(委托境外个人研发不能加计扣除),所以: 450 万元(总研发费用) - 50 万元(委托境外个人) - 100 万元(委托境外公司未调整部分) = 300 万元(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 再加上委托境外公司研发费用的 80%(100×80%=80 万元),得到加计扣除的基数 380 万元。 专业指导-燕子老师 2026-03-26 16:40 68次浏览 精华 这一题不理解 你好同学! A选项 合同违约金属于经营性支出,不属于行政罚款。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违约金,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B选项 税收滞纳金属于国家强制征收的惩罚性款项,税法明确规定其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账上扣除了 2 万元,汇算清缴时必须调增2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 C选项 税法对商誉的处理有特殊规定:外购商誉只有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才允许扣除其成本。日常经营中,企业自行在成本费用中摊销的商誉金额,税法不认可,必须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D选项 高新技术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为8%,职工培训费包含在“职工教育经费”总额中。除非题目明确指出该企业属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这类企业的职工培训费可全额扣除),否则一般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超过部分需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题目未说明是特殊软件企业,因此不能认定为“全额扣除” E选项 研发费用总额610万元中,包含了其他相关费用70万元。税法规定,其他相关费用的扣除限额 =(人员人工 + 直接投入 + 折旧摊销等)×10%/(1-10%) 因此可扣除的研发基数为160+280+100=540万元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540×10%/(1−10%)=60 万元 实际发生70万元,只能按60万元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因此,实际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总额为 (540+60)×100%=600万元,应调减600万元,而非610万元 如收到老师回复后仍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同学随时追问哦~ 专业指导-穆易老师 2026-03-26 11:01 4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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