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注会《审计》第二十一章: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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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量管理体系的总体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风险导向的思路在全所范围内(包括分所或分部)统一设计、实施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根据本所及其业务在性质和具体情况方面的变化,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和运行进行动态调整。
二、质量管理体系的组成要素(八个要素)
1.治理和领导层:
(1)领导层:
①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如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或者同等职位的人员)应当对质量管理体系承担最终责任;
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门的合伙人(或类似职位的人员)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承担责任;
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门的合伙人(或类似职位的人员)对质量管理体系特定方面的运行承担责任。
【提示】
应确保(2)和(3)的人员能够直接对(1)中的人员沟通。
(2)人员管理:
①应建立实施统一的人员管理制度,业绩考核、晋升和薪酬政策应坚持以质量为导向,将质量因素作为人员考评、晋升和薪酬的重要因素,不得以承接和执行业务的收入或利润作为晋升合伙人的首要指标;
②应当针对合伙人晋升建立和实施质量“一票否决”制度;
③全所范围内统一进行合伙人考核和收益分配,不得以承接和执行业务的收入或利润作为首要指标,不应直接或变相以分所、部门、合伙人所在团队作为利润中心进行收益分配;
④应对关键管理人员实施统一委派、监督和考核,在全所范围内实施统一的调度和配置。
2.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1)至少每年一次向所有需要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保持独立性的人员获取其已遵守独立性要求的书面确认;
(2)针对公众利益实体审计业务,应当对关键审计合伙人的轮换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每年对轮换情况实施复核,并在全所范围内统一进行轮换。
3.监控和整改程序:
周期性地选取已完成的项目进行检查,在每个周期内,对每个项目合伙人至少选择一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检查,对承接上市实体审计业务的每个项目合伙人,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4.其他要素:
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评估程序、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业务执行、资源、信息与沟通。
三、质量管理体系的评价
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应至少每年一次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
四、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委派和资质要求
(1)在全所范围内(包括分所或分部)统一委派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并确保负责实施委派工作的人员具有必要的胜任能力和权威性。
(2)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应当独立于执行业务的项目组,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不得成为本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还应同时满足的条件包括具备适当的胜任能力、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并在实施项目质量复核时保持独立客观公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有)。
(3)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规定前任项目合伙人在冷却期结束前不得担任该项目的质量复核人员,这段冷却期至少应当为两年。
五、项目组内部复核和项目质量复核的区别

六、项目质量复核的完成
(1)如果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怀疑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或据此得出的结论不恰当,应当告知项目合伙人,如该怀疑不能得到满意的解决,应当通知会计师事务所适当人员项目质量复核无法完成。
(2)如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确定项目质量复核已经完成,应签字确认并通知项目合伙人。
七、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
1.审计项目合伙人的领导责任:
(1)审计项目合伙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审计项目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签字的合伙人;
(2)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对管理和实现审计项目的高质量承担总体责任;
(3)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充分、适当地参与整个审计过程。
2.复核审计工作底稿等相关文件:
(1)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在审计过程中的适当时点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包括与重大事项、重大判断、根据职业判断与审计项目合伙人的职责有关的其他事项相关的工作底稿;
(2)在审计报告日或审计报告日之前,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通过复核审计工作底稿以及与审计项目组讨论,确保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在签署审计报告前,为确保拟出具的审计报告适合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复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以及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包括对关键审计事项的描述(如适用);
(4)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在与管理层、治理层或相关监管机构签署正式书面沟通文件之前对其进行复核。
3.意见分歧:
针对意见分歧,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对按照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处理和解决意见分歧承担责任;
(2)确定咨询得出的结论已经记录并得到执行;
(3)在所有意见分歧得到解决之前,不得签署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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