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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倒计时 119 天,今日份知识点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本章属于次重点章节,理论性强、考察灵活。客观题和案例分析题均会涉及,平均分值8分左右,一起来学习吧!
1.物权法定原则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3.物权公示原则
1.动产——交付
2.不动产——登记
1.构成要件
(1)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2)转让人无处分权;(3)受让人为善意;(4)以合理的价格转让;(5)物已交付;(6)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7)转让合同有效。
2.法律效果
(1)直接法律效果——所有权发生转移
(2)间接法律效果——赔偿请求权
1.动产浮动抵押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2.抵押权的消灭
抵押权主要有以下消灭事由:
(1)债权消灭;(2)抵押权实现;(3)抵押物灭失;(4)混同。
1.质权的客体
质权不能存在于不动产。能够成为质权客体的,只能是动产或者权利。
2.交付或登记生效
(1)动产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若当事人约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则质权不生效。
(2)证券权利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基金份额与股权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知识产权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5)应收账款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既设定抵押权又设定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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