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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每临近考试,考生们就总会忐忑不安,觉得自己还没准备好,那不如早早开始备考,从根源上解决这些问题。今天,之了君将和大家分享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四章考点:合同法律制度(4),备考202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同学们,赶快【收藏】起来学习吧!
注:本期干货依据新考纲内容核对,新学年干货将在新教材发布后开始更新!
1.质量
2.价款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
1.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2.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3.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1.同时履行抗辩权
《民法典》规定:
(1)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对自己提出的履行请求。
(2)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先履行抗辩权
《民法典》规定:
(1)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2)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3.不安抗辩权
(1)《民法典》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如果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4)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5)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之了君给大家分享的注会干货:202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四章的考点——合同法律制度。更多注会干货之了君还在持续更新中,建议大家持续关注。同时,注册会计师备考有难度,推荐大家加入之了课堂【注册会计师VIP学练通关班】学习,考前冲刺学习,努力考出理想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