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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干货!202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合同法律制度(3)
来源:之了课堂
2022-02-24 13:42:43

2022注册会计师报名的时间不远了,不知道你的预习计划都进行到哪一步了呢?话不多说,直接给大家上干货。今天之了君继续给大家分享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四章的知识点——合同法律制度(3),赶紧跟着之了课堂学习起来吧!别忘了收藏哦~


01
合同成立的时间

1.大部分合同成立的时间标准: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如当事人未同时在合同书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时间为合同的成立时间。

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要求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备注:对于第 2、3 种情况:如果当事人未采用法律要求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书面形式、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或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只要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

02
合同成立的地点

1.大部分合同成立的地点标准: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4.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地点不符的,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03
格式条款

1.概念

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订立合同重复使用而单方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

不允许对方协商变更的条款。

2.特别规定

(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2)格式条款具有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字面含义及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 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以上就是之了君给大家整理的注会干货: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3)的知识点。如果你对上述内容有什么疑问的话,欢迎加入之了课堂学习咨询。更多注会干货尽在之了课堂,欢迎登录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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