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经济法基础》章节重点知识讲解:第四章增值税和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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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经济法基础》章节重点知识讲解:第四章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发生应税交易,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1)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2)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天,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天。
2.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天。
3.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5.纳税人出口货物,报关出口日期早于上述第1、2项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出口的当天。
二、消费税征税环节
1.生产
(1)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纳税;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①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待终端应税消费品出厂销售时纳税;
②用于其他方面:移送时纳税。
2.委托加工
(1)受托方为单位的,由受托方在交货时代收代缴;
(2)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收回后自行缴纳;
(3)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直接出售不纳税(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
3.进口: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
4.零售
(1)金、银、铂、钻首饰及饰品。
(2)超豪华小汽车:
①(燃油)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生产、委托加工或进口+零售);
②(新能源)超豪华小汽车,指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没有气缸容量(排气量)的超豪华小汽车,仅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单环节)。
5.批发
卷烟、电子烟在批发环节加征消费税(生产、委托加工或进口+批发)。
【注意】批发是指批发商向零售商销售货物;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的,不属于批发环节,不缴纳消费税。
三、消费税税目
1.健康:
烟(包括电子烟)、酒;
2.环保:
鞭炮焰火、成品油、摩托车、小汽车、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
3.奢侈:
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
四、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注意:初级会计考试中价外费用、零售价、含税销售额、普通发票金额都含税,有规定从其规定。
2.从量计征:啤酒、黄酒、成品油。
(1)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2)销售数量的确定:
①销售时为销售的数量;
②自产自用时为移送的使用数量;
③委托加工时为收回的数量;
④进口时为海关核定的数量。
3.复合计征:卷烟、白酒。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4.特殊销售额
(1)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与销售数量计税;
(2)“换、投、抵”按同类消费品最高销售价格计税;
(3)白酒的“品牌使用费”并入销售额计税;
(4)以旧换新的金银首饰按照实际收取的全部价款计税(新-旧的差价);
(5)包装物押金。

五、已纳消费税准予扣除的范围
1.外购/委托加工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委托加工已税高档化妆品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外购/委托加工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委托加工已税鞭炮、焰火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委托加工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外购/委托加工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购/委托加工已税实木地板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外购/委托加工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成品油;
9.外购/委托加工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
【注意】允许抵扣税额的税目不包括酒(外购葡萄酒除外)、摩托车、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电池、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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