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经济法基础》章节重点知识讲解:第四章增值税和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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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经济法基础》章节重点知识讲解:第四章 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应税销售行为:
(1)直接收款方式,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
①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②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预收款方式
①销售货物:
货物发出的当天;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②提供租赁服务: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5)委托代销方式
①收到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②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7)视同销售
①货物: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②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为劳务、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消费税征税环节
(1)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纳税;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①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待终端应税消费品出厂销售时纳税;
②用于其他方面:移送时纳税。
2.委托加工
(1)受托方为单位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
(2)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
(3)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直接出售不纳税(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
3.进口: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
4.零售
(1)金、银、铂、钻首饰及饰品;
(2)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生产、委托加工或进口+零售)。
5.批发
卷烟、电子烟在批发环节加征消费税(生产、委托加工或进口+批发)。
【注意】批发是指批发商向零售商销售货物;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的,不属于批发环节,不缴纳消费税。
三、消费税税目
1.健康:烟(包括电子烟)、酒;
2.环保:鞭炮焰火、成品油、摩托车、小汽车、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
3.奢侈: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
四、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手续费、违约金、包装物租金、优质费等)。
注意:初级会计考试中价外费用、零售价、含税销售额、普通发票金额都含税,有规定从其规定。
2.从量计征:啤酒、黄酒、成品油。
(1)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2)销售数量的确定:
①销售时为销售的数量;
②自产自用时为移送的使用数量;
③委托加工时为收回的数量;
④进口时为海关核定的数量。
3.复合计征:卷烟、白酒。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4.特殊销售额
(1)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与销售数量计税;
(2)“换、投、抵”按同类消费品最高销售价格计税;
(3)白酒的“品牌使用费”并入销售额计税;
(4)以旧换新的金银首饰按照实际收取的全部价款计税(新-旧的差价);
(5)包装物押金。
五、已纳消费税准允扣除的范围 1.外购/委托加工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委托加工已税高档化妆品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外购/委托加工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委托加工已税鞭炮、焰火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委托加工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外购/委托加工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购/委托加工已税实木地板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外购/委托加工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成品油; 9.外购/委托加工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 【注意】酒类产品(不包括葡萄酒)、高档手表、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电池、涂料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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