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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增值税法律制度
来源:之了课堂
2021-02-04 11:28:46

2021年初级会计考试备考已经进入百天倒计时,大家的备考进行得怎么样了呢?为了帮助大家高效备考学习,之了君继续跟大家带来初级会计考试各科目各章节重要知识点,以下是2021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增值税法律制度,一起来看看吧~

一、视同销售

1、视同销售货物的情形: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情形: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PS: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混合销售和兼营

1、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即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同时发生,有从属之分),主营业务是什么就按什么税目、税率缴税

2、兼营:两项或两项以上销售行为涉及多个税目(不针对同一购买者,也不是同一项销售行为),在兼营中,按照不同税目、税率分别核算分别缴纳;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PS: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三、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6、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四、增值税税率

1、基本税率——13%:

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除外)

2、低税率——9%

1)销售或进口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油、食用盐

2)销售或进口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销售或进口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销售或进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3、低税率——6%:

增值电信、金融、现代服务(租赁除外)、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

4、零税率——0

1)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

以上就是之了君和大家分享的2021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增值税法律制度的内容,今天的干货就分享到这里啦,干货理解有难度?想要观看更多备考干货解读?之了君为大家准备了2021年【初级精讲班】全套课程,五大名师集结授课,详讲初级知识点,赶快来之了课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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