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预习重点: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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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预习重点: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2)
一、会计档案管理
1.会计档案的归档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其他辅助类账簿;
(3)财务会计报告类,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注:各单位的财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资料不属于会计档案,这些属于文书档案】
2.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记忆口诀:账证移交三十年,表单中报各十年,固定资产就五年,其余保存到永久。
【注】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3.会计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1)鉴定:
①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②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③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2)销毁:
①销毁前: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于销毁前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②销毁时: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销毁,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对于一般档案,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管理机构监销;
对于电子档案,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监销;
③销毁后:监销人员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注】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
二、会计监督
会计监督分为单位内部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
1.单位内部监督
主体: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对象:单位的经济活动。
结果处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违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有关资料不符的,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及时处理;
无权自行处理的,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2.政府监督
(1)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①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③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④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2)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并出具检查结论。
3.社会监督
主体: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象: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
形成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形成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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