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
1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三个如何分清楚

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是法律上常见的三种权利形式,它们在不同的情境下有着各自独特的作用和特点。然而,对于普通人来说,有时很难准确区分它们之间的区别。本文将详细解释这三种权利的概念、适用范围以及区别,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些概念。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三个如何分清楚?

抵押质押留置三者之间的区别有:含义不同、标的物不同、性质不同、实行方式不同,具体如下:

1、含义不同

(1)抵押

抵押是指在金融活动中,将个人或公司资产作为担保,以保证贷款偿还的方式,比如房产抵押、汽车抵押等。

(2)质押

质押是指将有价值的动产或不动产抵押移交给金融机构作为担保,获得融资的一种方式,通常需要将质押物交由金融机构保管。

(3)留置

留置是指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还款业务时,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合法占由债务人的资产,留置动产并享有该动产的优先偿还权,具有物权性、不可分性、从属性等特点。

2、标的物不同

(1)抵押

抵押的标的物包含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比如房屋、交通运输工具、生产原料、生产机器等。

(2)质押

质押的标的物包含动产、财产权利,比如汽车、国债、本票、金融债券、商标专用权等。

(3)留置

留置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留置的费用等。

3、性质不同

(1)抵押

抵押一般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可由借贷双方约定,从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质押

质押需要将质押物移交给债权方,质押权可由借贷双方约定,从交付质押财产时开始生效。

(3)留置

留置权是法定的,无法随意创设,其生效时间为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债务时。

4、实行方式不同

(1)抵押

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程序,依法处置抵押物。

(2)质押

与质押类似,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根据法律程序处置质押物。

(3)留置

与抵押和质押不同,留置权的实行,首先需要向债务人发送履行债务的通知,通知内容包括:合同标的物留置、宽限期(一般60天)、在宽限期内履行债务。然后必须在超过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一定时间后(即宽限期),才能实现留置权。

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对于保障各方权益至关重要。通过对这三种权利的深入了解和准确区分,大家可以更好地运用它们,避免出现误解和纠纷。

2 留置权是物权还是债权?留置权与抵销权的区别在哪

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留置权的权利属性常被混淆,其与抵销权虽均关联债权实现,却存在本质差异。厘清留置权是物权还是债权,以及二者区别,对规范民事行为、维护权益至关重要。

一、留置权是物权还是债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留置权并非债权,而是法定担保物权。其核心依据与特征如下:

1.权利客体指向特定动产:留置权针对债务人的特定动产设立,权利效力直接作用于该动产,符合物权“支配特定物”的核心属性;

2.具有优先受偿性:当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留置权人可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就留置物折价、拍卖价款受偿,这是债权不具备的优先效力;

3.法定设立无需约定:无需当事人事先签订合同,只要符合“合法占有动产+债务到期未履行”等法定条件,留置权即自动成立,区别于基于约定产生的债权。

二、留置权与抵销权的四大核心区别

二者虽均为债权实现的保障方式,但在权利性质、适用条件等方面差异显著:

(一)权利性质不同

留置权是担保物权,以对特定动产的占有、支配为基础,具有对世效力,可对抗第三人;抵销权是形成权,基于双方互负债务的债权关系产生,仅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无对世效力。

(二)适用条件不同

留置权需满足“动产合法占有、债务到期、债权与动产有牵连关系”三大条件,且通常适用于保管、运输等特定合同场景;抵销权需满足“双方互负到期债务、债务种类品质相同”,无需存在动产占有或牵连关系,适用范围更宽泛。

(三)权利行使方式不同

留置权人需先给予债务人不少于60日的宽限期,协商不成可通过拍卖、变卖留置物实现权利;抵销权人可直接通知对方主张抵销,通知到达时即发生债务消灭的效力,无需通过处置特定财产实现。

(四)法律效果不同

留置权实现后,仅能就留置物价款优先受偿,未获清偿部分仍可向债务人追偿;抵销权行使后,双方互负的等额债务直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在抵销范围内终止,不存在未清偿部分的追偿问题。

综上,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并非债权,其与抵销权在权利性质、适用条件等方面差异明显。明确二者区别,可帮助民事主体准确运用权利,避免法律风险,保障民事关系稳定。

3 留置权人是什么意思?留置权人能处分留置物吗

在担保物权法律关系中,留置权人是核心权利主体,其处分留置物的行为直接关系债权实现与债务人权益。那么,留置权人究竟是什么意思?留置权人能处分留置物吗?下面,之了君就带大家厘清概念与操作边界。

一、留置权人是什么意思?

留置权人是指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且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优先受偿的债权人。其核心特征有三:

1.占有合法性:需基于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合法合同关系占有动产,非法占有不产生留置权;

2.权利法定性:无需债务人同意,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自动成立,属于法定担保物权;

3.权利双重性:既享有对留置物的占有权、孳息收取权,也承担妥善保管义务。

二、留置权人能处分留置物吗?

留置权人处分留置物并非任意行为,需满足严格的法律条件并遵循法定程序:

(一)处分留置物的三大前提条件

1.债务履行期届满且宽限期经过:需先给予债务人不少于60日的宽限期(鲜活易腐动产除外),仅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债务时方可处分;

2.持续合法占有留置物:一旦丧失占有(如被债务人取回或意外损毁),留置权消灭,无权再处分;

3.无禁止处分情形:不得留置医疗抢救物品、基本生活必需品等,此类动产即使符合条件也禁止处分。

(二)处分留置物的两类合法方式

1.协议处分:与债务人协商以留置物折价转让,折价需参照市场价格,且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2.司法处分:协商不成时,可向法院申请裁定拍卖、变卖,凭法院文书通过法定程序处置,处置价款优先清偿债权。

三、处分留置物的义务与风险提示

1.前置通知义务:宽限期需书面通知债务人,明确留置物信息、债权金额及履行期限,未通知直接处分属程序违法;

2.保管义务优先:处分前需妥善保管留置物,因保管不善导致损毁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3.超额返还义务:处分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需返还债务人,不足部分可继续向债务人追偿。

综上,留置权人是合法占有动产的担保债权人,处分留置物需满足宽限期经过等法定条件,遵循通知、协商或司法程序。明确权利边界与操作规范,既能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也能维护债务人合法权益,实现法律关系平衡。

4 留置权合同有哪几种?运输合同有没有留置权

​在商事活动中,留置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定担保物权,其适用类型与范围常引发实务关注。那么,留置权合同有哪几种?运输合同有没有留置权?本文,之了君就带大家详细了解相关信息!

一、留置权合同有哪几种?

留置权合同以产生依据为标准,分为法定留置权合同与约定留置权合同两类:

1.法定留置权合同

是法律直接规定的适用类型,无需当事人额外约定,主要包括三类核心合同:

①保管合同:寄存人未支付保管费等费用时,保管人可留置保管物,如甲逾期未付保管费,乙可留置其存放的货物;

②加工承揽合同:定作人未付报酬或材料费的,承揽人对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例如家具加工后定作人拒付费用,承揽人可留置成品;

③法律明确的其他合同:如行纪合同中委托人未付报酬时,行纪人可留置委托物。

2.约定留置权合同

基于当事人合意产生,可对留置财产范围、行使条件等作出具体约定,以满足特殊商业需求。

二、运输合同有没有留置权?

运输合同不仅属于法定留置权合同范畴,其留置权行使还具有明确条件与边界。

根据法律规定,承运人按约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后,若托运人或收货人拒不支付运费、保管费等运输费用,承运人对相应货物享有留置权。例如丙委托丁运输建材却拒付运费,丁可依法留置该批建材。但需注意两个限制:一是当事人另有约定不得留置的除外,二是留置财产需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间留置除外)。同时,承运人需妥善保管留置物,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责任。

综上,留置权合同分为法定与约定两类,保管、加工承揽等为典型法定类型。运输合同作为法定范畴,在费用未清偿时承运人可依法行使留置权,但需遵守约定限制与保管义务,这一制度为债权人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5 担保物权的顺位是什么?要怎么理解?留置权的条件有哪些

有些人在学习中级会计《经济法》中担保物权知识的时候,对于担保物权方面的内容并没有全部掌握。比如担保物权的顺位问题,很多人没有弄明白,做题中容易出错。那么,担保物权的顺位是什么?要怎么理解?留置权的条件有哪些?下面由之了君给大家详细介绍。

担保物权的顺位是什么?要怎么理解?留置权的条件有哪些

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具体如下:

1、同一物担保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时,应当先就顺序在先的债权行使担保物权;

2、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即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3、如果同一担保物上同时存在抵押权与质押权,若抵押权先于质押权成立并进行了法定登记,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时,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此时债权人为担保物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权人为了保证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设立担保物权。

留置权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无需当事人特别设定留置权,只要符合留置权成立的条件,留置权就可以产生。

留置权实现的条件如下:

1、债务人不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

2、债权人持续不断地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合法成立后,债权人若丧失对留置动产的持续占有,会导致留置权的丧失;

3、不存在妨碍留置权实现的法定或约定情形。

有关试题(2023年)

考生回忆版】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           )顺序清偿。

A.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

B.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主债权的利息

C.主债权,主债权的利息,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D.主债权的利息,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

【答案】A

【解析】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2)主债权的利息:(3)主债权。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选项A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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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之了课堂官网小编向大家分享的“担保物权的顺位是什么?要怎么理解?留置权的条件有哪些?”的全部信息了。关于担保物权、留置权等方面的内容,或是在学习《经济法》遇到了其他问题,大家都可以到之了课堂官网在线咨询专业的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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