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的顺位是什么?要怎么理解?留置权的条件有哪些
有些人在学习中级会计《经济法》中担保物权知识的时候,对于担保物权方面的内容并没有全部掌握。比如担保物权的顺位问题,很多人没有弄明白,做题中容易出错。那么,担保物权的顺位是什么?要怎么理解?留置权的条件有哪些?下面由之了君给大家详细介绍。
担保物权的顺位是什么?要怎么理解?留置权的条件有哪些
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具体如下:
1、同一物担保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时,应当先就顺序在先的债权行使担保物权;
2、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即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3、如果同一担保物上同时存在抵押权与质押权,若抵押权先于质押权成立并进行了法定登记,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时,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此时债权人为担保物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权人为了保证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设立担保物权。
留置权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无需当事人特别设定留置权,只要符合留置权成立的条件,留置权就可以产生。
留置权实现的条件如下:
1、债务人不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
2、债权人持续不断地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合法成立后,债权人若丧失对留置动产的持续占有,会导致留置权的丧失;
3、不存在妨碍留置权实现的法定或约定情形。
有关试题(2023年)
【考生回忆版】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 )顺序清偿。
A.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
B.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主债权的利息
C.主债权,主债权的利息,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D.主债权的利息,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
【答案】A
【解析】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2)主债权的利息:(3)主债权。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选项A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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