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征即退企业日常经营中有可能享受到政府税收优惠政策,用于减轻日常经营的负担。比如有些企业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在缴纳了增值税后,会收到一笔政府补助。那么,即征即退增值税政府补助计入什么科目?下面让之了君给大家详细讲解一下。
即征即退增值税政府补助计入什么科目?点击了解清楚
即征即退增值税政府补助计入计入“其他收益”科目。会计处理参考如下:
实际收到或应收时: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
期末需将“其他收益”余额转入“本年利润”。
增值税“即征即退”账务处理流程
一、一般纳税人企业
(一)计提增值税
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按正常增值税计算方法确认应纳税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同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二)缴纳增值税
实际缴纳税款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确认即征即退税款
1.申请阶段:当企业符合即征即退政策,收到税务机关批准的即征即退税款时,应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
2.收到退税款:实际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一)销售业务发生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照不含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同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二)缴纳增值税
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确认即征即退
小规模纳税人收到即征即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
即征即退增值税政府补助计入什么科目?想必屏幕前的各位现在已经有所了解了。关于即征即退增值税的相关内容,在之了课堂还有非常详细的介绍,感兴趣也可以到网站进一步了解。另外,工作过程中如果遇到了自己难以解决的问题,也可以通过之了课堂直接询问在线客服老师。
资源综合利用对于推动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而其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为企业带来机遇。但申报该政策需要哪些资料呢?本文将详细梳理所需材料,为企业顺利申报提供准确指引,快来一探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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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要提供哪些资料
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
二、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一)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下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本款所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本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
不得适用本公告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
纳税人应当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额:
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发票开具相关管理工作,纳税人应按规定及时开具、取得发票。
2.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台账内容包括: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4.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5.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6.纳税信用级别不为C级或D级。
7.纳税人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
(1)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1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
(2)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并在书面声明中如实注明未取得发票或相关凭证以及接受环保、税收处罚等情况。未提供书面声明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综上所述,明确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所需资料,有助于企业高效完成申报流程。企业应认真准备、规范提交,充分利用好这一政策,为资源综合利用和自身发展共同努力。
在税收政策中,增值税先征后返(退)政策以及即征即退政策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和影响。然而,对于许多企业和财务人员来说,准确理解和区分它们并非易事。那么,这两项政策究竟具体是什么内容?它们之间又存在着怎样的差异呢?
一、增值税先征后返(退)政策
1.软件产品即征即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2.安置残疾人即征即退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即征即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 品和劳 务增值税优 惠目录(2022年版)》的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核力发电企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
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
把握增值税先征后返(退)政策和即征即退政策,对于企业合理规划税务、确保合规运营具有关键意义。希望通过本文的阐述,能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些政策,在复杂的税收环境中做出准确的决策,促进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在当今数字化的税务管理时代,新电子税局为企业和纳税人带来了诸多便利。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作为一项重要的税收优惠措施,能有效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企业发展。但很多企业对于如何在新电子税局中完成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仍存在疑问。那么,新电子税局完成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要怎么操作?一起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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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电子税局完成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要怎么操作?一文了解
第一步: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收减免】-【税收减免报告】功能菜单进入,或在搜索栏搜索“税收减免报告”点击跳转。
第二步:进入界面后,可选择“减免税备案事项”,并根据事项选择享受税收优惠的起止时间。
第三步:系统根据选择的“减免税备案事项”,自动带出该事项需要上传的附列资料,分别点击“本地上传”操作,进行附报资料上传并提交。
注意:当选择的税务备案事项为“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合同信息需作为必报资料提交。
第四步:确认相关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
第五步:系统显示办理成功,即完成“减免税报告事项”报告业务办理。
温馨提示:
1. 如选择的减免税报告事项为“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系统会自动检查是否已完成职工名册维护,若未进行维护,则跳出相应提示项,可点击【去维护】,进入职工名册采集页面进行操作,也可提前通过【我要办税】-【税收减免】-【职工名册采集】路径直接进入采集界面。
2. 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3. 如需修改税收减免报告,目前只能线下办理,作废原减免报告后,在新电子税局上重新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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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造业不断转型升级的进程中,税收优惠政策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今天,之了君就带大家一起聚焦一项极具影响力的制造业税收优惠政策 ——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附政策案例说明。随着对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这一政策的实施为制造业企业开辟了新的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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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税收优惠政策: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名称】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
●【享受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时间】
2015年7月1日起持续享受。
●【享受条件】
1.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下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2.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40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40号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
不得适用40号公告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
纳税人应当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额:
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发票开具相关管理工作,纳税人应按规定及时开具、取得发票。
(2)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台账内容包括: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4)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5)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6)纳税信用级别不为C级或D级。
(7)纳税人申请享受40号公告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10万元以下含本数)。
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申报时点】
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对应税款所属期申报。
●【办理材料】
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
●【享受方式】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02062/content.html)
●【政策案例】
A塑料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再生塑料制品生产业务,其再生塑料制品以回收废旧农膜为原料。假设2022年3月A塑料厂可享受即征即退的销售额为1000万元,销项税额为130万元,进项税额为40万元,退税比例为100%。当月,A塑料厂收购废旧农膜5000万元,其中2000万元应取得但未取得发票。
根据政策规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需要满足多个条件,方可适用即征即退政策。如依法取得发票或凭证,合规设置再生资源收购台账,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淘汰类、限制类、“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项目等。其中,纳税人如果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应分两步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先剔除不得即征即退的销售收入,再计算即征即退税额。
第一步:剔除不得即征即退的销售收入。
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
第二步:计算即征即退税额。
纳税人应当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额。
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
也就是说,2022年3月,A塑料厂不得即征即退的销售收入为1000×2000÷5000=400(万元)。剔除不得即征即退的销售收入后,A塑料厂可申请退税的销售收入为1000-400=600(万元),即征即退的税额为(600×13%-40)×100%=38(万元)。
请注意,上述所列内容不是税收执法或申请享受政策的依据,政策执行请以正式文件为准。相关政策如有更新,请以最新规定为准。
以上就是关于制造业税收优惠政策: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内容分享,可供阅读。如果你对制造业优惠政策还有疑问,或想要针对性学习提升会计实际操作能力,可以来之了课堂咨询和学习,有专业老师为大家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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