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预缴申报
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的调整,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对企业的税务申报工作有着重要影响。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相关公告,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这些变化即将施行,企业需密切关注,以便准确进行税务申报。下面,就一起来看看都有哪些显著变化。
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哪些变化?点击速看
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
一是增加附报事项项目。在“优惠及附报事项有关信息”部分增加“职工薪酬”和“出口方式”项目,发生相关事项的纳税人应准确填报有关情况。除上述事项外,由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补充填报。
二是调整“预缴税款计算部分”相关项目。参照年度纳税申报表优化思路,根据最新财务报表样式增加“销售费用”“其他收益”等项目。同时,在“营业收入”项目下增加“自营出口收入”“委托出口收入”“出口代理费收入”等项目,由涉及出口业务的企业填报。在“投资收益”项目下增加明细行次,由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明细行次填报股权处置收益等具体事项和金额。纳税人进行股权处置的,均应填报具体事项和金额。
三是增加“抵免所得税额”项目,供适用专用设备抵免政策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自主选择填报。
四是增加“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进一步明确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预售收入申报要求。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
一是调整总分机构税款分摊计算方法。将汇缴环节总分机构分摊税款计算方法推广至预缴环节,即企业先对截止到本月(季)度应纳所得税额进行分摊,再由总、分机构分别抵减其已分摊预缴税款,并计算本月(季)度应补(退)所得税。举例说明如下:
【案例】A公司是2024年在北京市注册成立的企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A公司分别在山东省、陕西省、天津市设立了B、C、D分支机构。2025年9月,天津市D分支机构注销。A公司与各分支机构均按规定及时并准确完成汇总纳税信息备案。2025年第1季度预缴时,B、C、D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分别为10%、40%、50%。第2季度预缴申报时,A公司发现第1季度分配比例计算有误,C、D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应为30%、60%。
A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实际利润额400万元,第二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700万元,第三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1300万元,第四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1200万元,不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A公司各季度税款和分摊情况如下:
1.A公司各季度税款计算
税款计算 | 第1季度 | 第2季度 | 第3季度 | 第4季度 |
实际利润额 | 400 | 700 | 1300 | 1200 |
应纳所得税额 | 100 | 175 | 325 | 300 |
本年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 | - | 100 | 175 | 325 |
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 | 100 | 75 | 150 | 0(-25) |
总机构累计分摊 | 25(100×25%) | 43.75(175×25%) | 81.25(325×25%) | 75(300×25%) |
总机构累计财政集中分配 | 25(100×25%) | 43.75(175×25%) | 81.25(325×25%) | 75(300×25%) |
分支机构累计分摊 | 50(100×50%) | 87.5(175×50%) | 162.5(325×50%) | 150(300×50%) |
2.分支机构税款分摊计算
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B、C、D分支机构均参与分配,按照10%、40%、50%分配比例计算,具体如下:
原方法 | 新方法 | |||||
分配比例 | 金额 | 分配比例 | 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 | 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 | 实际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 |
B | 10% | 5(100×50%×10%) | 10% | 5(50×10%) | 0 | 5 |
C | 40% | 20(100×50%×40%) | 40% | 20(50×40%) | 0 | 20 |
D | 50% | 25(100×50%×50%) | 50% | 25(50×50%) | 0 | 25 |
分支机构合计 | 100% | 50 | 100% | 50 | 0 | 50 |
第二季度预缴申报时,发现分配比例计算有误,应按照10%、30%、60%的分配比例计算,具体如下:
原方法 | 新方法 | |||||
分配比例 | 金额 | 分配比例 | 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 | 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 | 实际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 |
B | 10% | 3.75(75×50%×10%) | 10% | 8.75(87.5×10%) | 5 | 3.75(8.75-5) |
C | 30% | 11.25(75×50%×30%) | 30% | 26.25(87.5×30%) | 20 | 6.25(26.25-20) |
D | 60% | 22.5(75×50%×60%) | 60% | 52.5(87.5×60%) | 25 | 27.5(52.5-25) |
分支机构合计 | 100% | 37.5 | 100% | 87.5 | 50 | 37.5 |
第三季度预缴申报时,由于D分支机构已经注销,其不再参与分配,已经缴纳的税款也不再重新分配,B、C分支机构按照20%、80%的分配比例计算,具体如下:
原方法 | 新方法 | |||||
分配比例 | 金额 | 分配比例 | 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 | 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 | 实际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 |
B | 20% | 15(150×50%×20%) | 20% | 22[(162.5-52.5)×20%)] | 8.75 | 13.25(22-8.75) |
C | 80% | 60(150×50%×80%) | 80% | 88[(162.5-52.5)×80%)] | 26.25 | 61.75(88-26.25) |
D | 0 | 0 | 0 | 52.5 | 52.5 | 0 |
分支机构合计 | 100% | 75 | 100% | 162.5 | 87.5 | 75 |
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根据上述计算规则类推,具体如下:
| | 原方法 | 新方法 | ||||
分配比例 | 金额 | 分配比例 | 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 | 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 | 实际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 |
B | 20% | 0(-25×50%×20%) | 20% | 19.5[(150-52.5)×20%)] | 22 | 0(19.5-22) |
C | 80% | 0(-25×50%×80%) | 80% | 78[(150-52.5)×80%)] | 88 | 0(78-88) |
D | 0 | 0 | 0 | 52.5 | 52.5 | 0 |
分支机构合计 | 100% | 0 | 100% | 150 | 162.5 | 0 |
需要说明的是,汇总纳税企业如果不存在注销分支机构、分摊税款计算不准确等情形,无论按原计算方法,还是按新计算方法,结果都是一样的。但是,若汇总纳税企业前期预缴环节未准确计算分摊税款或当季发生分支机构注销情形,新计算方法将通过全量分摊方式,对全年分摊税款重新计算。案例中,由于第二季度发现第一季度C、D分支机构分配比例计算错误,在第二季度申报时按照新方法计算的C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少5万元;D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多5万元;B分支机构分配比例没有错误,两种方法计算结果一致。D分支机构注销后,需重新计算分配比例,在第三季度申报时按照新方法计算的B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少1.75万元,C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多1.75万元。
二是修改表单名称和数据项。基于计算方法调整的需要,在行次上增加“总机构分摊”“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等项目,在列次上增加“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等项目,并据此将表单名称修改为《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以上就是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哪些变化?点击速看”的全部内容。企业应认真学习新的申报表填写要求,按照规定准确进行预缴申报,避免因申报错误带来不必要的税务风险。更多会计实操相关知识点,欢迎到之了课堂了解。
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是企业纳税环节中的关键一环,关乎企业资金安排与税务合规。近日,税务局重磅发布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新公告,这一举措将对广大企业产生深远影响。新公告自10月1日起施行,具体有哪些优化内容?让我们一同深入了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附件1)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适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的,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在预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也可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时填报。
三、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五、企业申报各类优惠事项及特定事项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中的事项名称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另行发布,并根据政策调整情况适时更新。
六、生产销售企业出口货物,应就其出口货物取得的收入依法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企业通过自营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出口本企业生产销售货物对应的收入;企业通过委托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委托出口本企业货物对应的收入。
七、以代理,包括以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应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附件2)。企业未准确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的,应作为自营方式,由该企业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际委托出口方是指出口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
八、本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2021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第66项“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享受优惠时间关于“汇缴享受”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7月7日
税务局此次发布的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新公告,自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为企业提供更便捷、高效的纳税服务。企业应密切关注政策变化,及时调整申报策略,确保在享受政策红利的同时,严格遵守税务法规,实现稳健发展。
各企业注意!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旨在进一步减轻企业办税负担,优化申报项目。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附件1)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适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的,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在预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也可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时填报。
三、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五、企业申报各类优惠事项及特定事项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中的事项名称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另行发布,并根据政策调整情况适时更新。
六、生产销售企业出口货物,应就其出口货物取得的收入依法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企业通过自营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出口本企业生产销售货物对应的收入;企业通过委托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委托出口本企业货物对应的收入。
七、以代理,包括以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应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附件2)。企业未准确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的,应作为自营方式,由该企业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际委托出口方是指出口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
八、本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2021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第66项“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享受优惠时间关于“汇缴享受”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2.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7月7日
以上就是“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公告来了!一文了解详情”的全部内容。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请各企业知悉并提前做好准备,按新要求准确完成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工作。
在企业税收政策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焦点,它对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那么,企业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吗?对此还不清楚的小伙伴,一起来看看吧。
推荐阅读:☞2024年重要财税政策【汇总】!立即查阅财税优惠政策详情
一、企业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一、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更多会计实操相关知识点,欢迎到之了课堂了解。以上就是关于“企业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吗?”的全部内容。
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是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但具体该如何办理呢?其流程与要点又是什么?本文将详细为您解读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的步骤与方法,助力企业准确、高效地完成申报工作。
一、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怎样办理?
以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流程为例:
(一)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二)系统对登录账号进行申报前置校验。此时,若纳税人未报送同期财务报表,系统将提醒报送财务报表,并提供报送链接【去报送】,也可点击【继续办理】进入功能菜单。
温馨提醒:建议在征期内先报送财务报表,再申报同期企业所得税。如纳税人已报送财务报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系统会根据财务报表数据自动预填“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等数据,纳税人仅需核对准确即可。
(三)进入功能菜单后,系统将根据纳税人身份特征和历史涉税行为自动匹配申报模式,分别为确认式申报、补录式申报、填表式申报。
1.若纳税人为确认式申报模式
确认式申报主体是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纳税人只需确认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上述两项数据由系统根据总机构同属期申报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带出,不可修改)
(1)当纳税人总机构为厦门市内企业时,无需选择“跨省总机构行政区划”;当纳税人总机构为厦门市外企业时,需选择“跨省总机构行政区划”。
(2)纳税人确认数据带出是否正确,如需进行申报表预览,可通过点击【预览表单】查看明细报表数据。
2.若纳税人为补录式申报模式
补录式申报模式又分为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一键零申报、简易申报3种模式。
(1)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纳税人只需填报“税务机关确定的本期应纳所得税额”“季末从业人数”“季末资产总额(万元)”即可。
(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是指纳税人存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实际利润额以外)核定通知书》,且核定结果为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2)一键零申报模式
若纳税人符合一键零申报条件,系统将自动弹框提示:“本申报模式只能申报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均为0的企业,点击确定,继续本次申报;否则,点击取消。”
01 当纳税人点击【确定】时,后台自动匹配2张附表信息,纳税人只需填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万元)”即可,其他数据项默认为0,不可修改。
02 当纳税人点击【取消】时结束本规则,进入填表式申报。
(3)简易申报模式
若纳税人符合简易申报条件,系统将自动弹框提示:“您符合简易申报条件,是否确定简易申报?”
01 当纳税人点击【确定】时进入简易申报界面,数据由系统进行预填,由纳税人进行确认,可以进行修改。
02 当纳税人点击【取消】时结束本规则,进入填表式申报。
3.若纳税人为填表式申报模式
(1)纳税人按表单样式进行填写。
(2)若纳税人需填报其他表单,如《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则点击左侧报表列表进行切换。
(3)若纳税人存在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所得减免或减免所得税额情形,可点击主表第7、8、13栏的“填写优惠事项”按钮,弹出对应界面进行填写。
(四)当纳税人填报完成后,点击【提交申报】按钮,系统提示是否需要进行风险扫描,纳税人可点击【风险提示服务】按钮进行风险扫描,也可点击【提交申报】按钮提交申报表。
(五)纳税人确认申报信息后,在输入框依次选择“真”“实”“责”“任”4个字,点击【确定】提交申报;也可点击【取消】再次确认申报信息。
(六)纳税人申报成功后,可以通过点击【立即缴款】立即进行税款缴纳,完成本次申报涉及的税费款缴纳。
总之,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需企业认真对待,严格按照规定流程操作。准确申报不仅是企业的法律责任,也有助于企业合理规划税务,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或Ctrl+D收藏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