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中级会计最新教材章节重点学习《经济法》第一章总论(2)

来源:之了课堂
2026-05-09 15:53:00

2026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作为学科基础,2026年教材新增职务代理、民事诉讼专门法院等内容。本章知识点贯穿后续法律制度学习,精准把握核心要点对通关至关重要,下文,之了君就继续带大家学习本章知识点。

2026中级会计新教材重点知识梳理(全章节)含实务/财管/经济法

2026年中级会计最新教材章节重点学习《经济法》第一章总论(2)

一、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3.仲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仲裁机构是民间机构,它不隶属于任何国家机关。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仲裁进行必要的监督。

4.一裁终局原则。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诚信原则。

二、《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1.不适用仲裁的情形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2.适用仲裁但不适用《仲裁法》的情形

劳动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和体育仲裁等,适用专门的规定,不适用《仲裁法》。

三、仲裁协议必备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机构。

仲裁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的仲裁意思表示无效。一方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主张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不予否认的,经仲裁庭提示并记录,视为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

四、无效的仲裁协议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机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五、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是行使仲裁权的主体。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员成立独立仲裁庭或3名仲裁员组合成合议仲裁庭。合议仲裁庭设首席仲裁员。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机构主任按照仲裁规则确定的程序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机构主任按照仲裁规则确定的程序指定,当事人约定第3名仲裁员由其各自选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的,从其约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机构主任按照仲裁规则确定的程序指定仲裁员。

六、仲裁裁决

1.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2.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他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3.仲裁庭发现当事人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申请仲裁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仲裁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驳回其仲裁请求。

4.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也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5.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6.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七、仲裁效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八、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1.涉外经济贸易、运输、海事纠纷以及其他涉外纠纷的仲裁,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仲裁地。

除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另有约定外,以仲裁地作为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及司法管辖法院的确定依据。仲裁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

当事人对仲裁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当事人约定的仲裁规则确定仲裁地;仲裁规则没有规定的,由仲裁庭根据案件情况,按照便利争议解决的原则确定仲裁地。

2.符合《仲裁法》规定条件的人员组成的仲裁庭应当在组庭后3个工作日内将当事人名称、仲裁地、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仲裁规则向仲裁协会备案。

【随堂测试】

1.(多选题)根据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仲裁基本原则的有()。

A.自愿原则

B.一裁终局原则

C.公开仲裁原则

D.仲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答案】ABD

【解析】

仲裁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4)一裁终局原则;(5)诚信原则。选项A、B、D当选。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选项C不当选。

以上就是2026年中级会计最新教材《经济法》第一章总论(2)的内容,备考中应结合例题深化内容的理解,梳理知识框架、强化记忆。扎实掌握本章要点,既能稳拿基础分值,也能为后续章节学习铺垫,助力高效通过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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