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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重点|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来源:之了课堂
2023-07-05 11:49:16

距离2023年中级会计考试仅剩66天,考生们都完成中级会计报名了吗?完成报名后一定要尽快进入备考状态哦。今天,之了君继续给大家分享章节重点干货知识,今天的内容围绕“中级经济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展开,一起往下看吧!

2023年中级会计新教材章节重点知识【汇总】

2023年度中级会计【每周一练】习题汇总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并非所有的合伙事务都可以委托给部分合伙人决定。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

(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3)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利。

(4)合伙人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

(5)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

①普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②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决议办法作出决定。

③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3.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义务

(1)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与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2)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企业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4.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1)《合伙企业法》对表决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规定确定了合伙事务执行决议的三种办法:

①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②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大于1/2)通过的表决办法;

③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如: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等。

(2)《合伙企业法》对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5.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原则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约定→协商→比例→平均)

(2)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6.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该合伙人可以从其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三、普通合伙人退伙的效果

退伙的效果,是指退伙时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和民事责任的归属变动,分为两类情况:一是财产继承,二是退伙结算。

1.财产继承

(1)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合法继承人自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2)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该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的三种情况:

①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②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③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2.退伙结算

除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情形外,退伙结算的规定如下:

(1)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2)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3)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分担亏损。

3.合伙人退伙后的债务承担

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提示】可以约定数个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若未约定,则全体普通合伙人是合伙事务的共同执行人。

(2)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3)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4)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③参与选择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2.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交易与竞业

(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有限合伙人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无需取得其他合伙人同意;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五、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转让

1.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普通合伙人将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在同等情况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提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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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之了君给大家整理的202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学习备考有帮助。如果你对上述内容还有疑问,或者是还想要系统学习更多中级会计知识点,欢迎加入之了课堂跟着专业的老师一起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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