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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师考试在9月5日至7日举行,各位小伙伴们备考的怎么样了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加高效的备考,今天之了君跟大家分享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诉讼时效,一起来看看吧~
一、诉讼时效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二、届满后的法律效力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胜诉权”消灭,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但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4、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基于“新的证据”除外)。
5、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诉讼时效期间法定,约定无效)
三、适用对象
四、时间长度
五、起算
六、中止和中断
1、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1)关于法定障碍——客观原因
A、不可抗力;
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C、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D、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2)关于最后六个月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上述事由,到最后6个月时法定事由已消除的,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该事由到最后6个月开始时仍然存在,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诉讼时效,直到该障碍消除。
3)中止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因“下列情形”出现,导致诉讼时效期间中断。
1)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主观原因
A、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B、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C、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D、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2)中断的法律后果
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以上是之了君跟大家分享的中级会计经济法之第一章知识点:诉讼时效内容,如遇不懂记得联系老师,即可咨询解答哦~